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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时效具体规定是什么

曹** 天津-河西区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9.21 10:25:49 306人阅读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时效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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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针对请求权,确认合同无效属形成权之诉,是评判合同效力,不涉及债权请求权。
2.无论过多久,当事人都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3.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错的,各自担责。

2025-09-21 13: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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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针对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属形成权之诉,旨在评判合同效力,与请求履行或赔偿等债权请求权无关。

当事人无论何时都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自始不具法律约束力。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发现合同可能无效,当事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主张权利时能有力证明合同无效的情形。
2.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应主动返还财产,若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则折价补偿。
3.对于有过错导致对方损失的,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责任分担损失,避免后续纠纷。

2025-09-21 11: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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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随时可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相应财产处理和责任承担规则。
法律解析: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之诉,其核心是对合同效力进行评判,并非像债权请求权那样涉及请求履行或赔偿等内容。所以,不管时间过去多久,当事人都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它自始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对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则需折价补偿。若一方存在过错,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各方均有过错,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您在合同效力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2025-09-21 10:5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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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合同可能无效,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无需担心诉讼时效问题。
(二)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及时要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若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可要求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三)若自身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且对方有过错,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09-21 10:4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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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因为诉讼时效针对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之诉,其核心是对合同效力进行判定,和请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债权请求权不同。
(2)无论时间如何推移,当事人都能够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
(3)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因该合同获取的财产,需予以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则应进行折价补偿。
(4)若一方存在过错,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各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
确认合同无效虽无诉讼时效限制,但处理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21 10:40:5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呢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一、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在项目法人出资方(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才可以将设立该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有些项目法人为逃避债务或其它原因长期歇业,或作出撤消决定,或故意不年检等违法活动使项目法人被吊销,此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也成为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经常面对的难题。1、项目法人歇业情况下被告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这两种情况将视同歇业。在工程欠款诉讼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即项目法人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而被视为歇业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项目法人甚至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但未被注销。此时,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项目法人歇业后,如项目法人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项目法人歇业后,被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为被告。项目法人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项目法人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项目法人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2、项目法人撤消后被告的确定项目法人撤消是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决定项目法人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3、项目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被告确定登记主管机关吊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项目法人的行政处罚行为,项目法人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的行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项目法人有清算组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没有清算组的情况下,应列清算主体为被告。综合以上分析,可见项目法人因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但不同性质的项目法人终止后应如何确定清算主体成为问题的关键。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在工程建设实践中项目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该条的立法意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股东大会一般选定部分股东组成清算组或董事会作为清算组。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将该清算组作为被告进行诉讼。二、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工程建设指挥部多数是项目法人为对在建项目实施管理而成立的临时机构。但有些是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此时若发生工程欠款诉讼,诉讼主体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法律地位。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且具备的法人资格,其实际法律地位与项目法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只是称谓不同,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子公司,此时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应以工程建设指挥部为被告。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分支机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则取决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则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可以选择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被告提讼。在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该工程建设指挥部没有偿债能力,施工单位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变更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执行人,人民可以裁定执行项目法人的财产。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此时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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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2 19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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