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以前医疗事故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不过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一般按过错责任原则,患方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但在医疗机构隐匿病历等情形下,可推定其有过错。解决方案是患方积极收集病历等证据,若遇隐匿病历等情况可主张推定医方过错。
2025-09-20 09:44:5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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