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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需要承担违约吗

黄** 黑龙江-哈尔滨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9.19 11:35:34 363人阅读

情势变更需要承担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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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势变更下一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并非当事人主观违约,所以通常不用担责。
2.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遇到情势变更,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比如在合同履行中因突发政策调整导致成本剧增,受影响方就可提出协商。
3.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处理。通过这些途径能在情势变更时合理解决合同问题,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2025-09-19 15: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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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例如某些突发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事件。
(2)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通过协商尝试达成新的合同条款,以平衡双方利益。
(3)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些机构会依据公平原则处理。
(4)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违约,所以一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不同案情判断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19 14:4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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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情势变更情况,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及时主动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内容,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新协议。
(二)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没有结果,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
(三)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25-09-19 13:0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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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势变更时,通常不用担违约责任。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出现订立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

2.受不利影响方可和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公平原则处理。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动,非主观违约,一般无需担责。

2025-09-19 12:5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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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情势变更下一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公平原则处理。由于这并非当事人主观违约,所以通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若遇到类似合同履行问题,不确定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以及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9 12:07:29 回复

您好,关于旅游合同变更后,谁来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你好,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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