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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1条对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设限:发起人一年内禁转;董监高需申报持股,任职期每年转让不超25%,离职半年内禁转,公司章程可作更严限制,旨在维护公司稳定与投资者利益。
2025-09-22 08:3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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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41条是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2025-09-18 09:1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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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法第141条主要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则。我为您简单梳理下重点内容:1. 非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个同等条件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2. 股东想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 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这个设计既保护了股东权益,也避免了股权卡壳的情况。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股东之间对同等条件的理解有分歧。建议在转让前做好书面通知工作,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遇到争议,可以先尝试协商,必要时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解决。需要具体操作指导的话,可以进一步沟通您遇到的实际问题。
2025-09-17 16:1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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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解决方案是相关主体严格按此规定执行股份转让事宜,避免违规。
2025-09-17 16:11: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