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票人收到拒绝证明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前手被拒绝事由,即使未按规定期限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必按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可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
(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拥有和持票人相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结论:
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向其前手追索,需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前手,也可不按债务人先后顺序选择追索对象,被追索人清偿后与持票人权利相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票据追索权赋予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等法定情形下,向其前手求偿的权利。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要在收到拒绝证明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前手被拒绝事由,即便未按时通知,持票人仍能行使追索权。同时,持票人有自主选择权,可不按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对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就和持票人享有同样权利。若在票据追索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的重要权利,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且采取保全权利行为后可行使。
(2)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通知前手的义务,需自收到拒绝证明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不过未按规定期限通知,并不影响其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具有灵活性,可不按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对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
(4)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可继续向其他债务人追索。
提醒:
持票人应及时取得拒绝证明并通知前手,以保障自身追索权。不同票据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1.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向其前手追讨款项,这是保障持票人权益的重要机制。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等法定情形下,采取保全权利行为后,就拥有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2.持票人收到拒绝证明后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前手被拒绝事由,但未按规定期限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并且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无需按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可对一人、数人或全体进行追索。
3.解决措施与建议:持票人要及时收集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按规定期限书面通知前手。行使追索权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追索对象。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要及时行使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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