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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误判几天撤销拘留

赵** 重庆-石柱县 醉驾咨询 2025.09.14 12:48:15 461人阅读

酒驾误判几天撤销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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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驾被误判,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纠错。行政复议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行政诉讼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6个月内提出。

2.经复议或诉讼认定误判,相关部门应撤销拘留决定并释放当事人。

3.从申请到认定误判时间不固定,可能几天到数月。当事人要积极提供证据,确认误判可申请国家赔偿。

2025-09-14 18: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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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驾被误判,当事人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纠错。申请行政复议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2.经复议或诉讼认定误判后,相关部门要马上撤销拘留决定并释放当事人。不过,从提交申请到认定误判的时间没有统一明确规定,短则几天,长则数月。
3.为尽快解决问题,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要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误判。若最终确认是误判,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自身权益受损。

2025-09-14 16:5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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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酒驾被误判,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纠错,认定误判后相关部门应撤销拘留决定并释放当事人,当事人还可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酒驾被误判时,当事人若申请行政复议,需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若提起行政诉讼,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复议或诉讼认定为误判后,相关部门有义务立即撤销拘留决定并释放当事人。不过,从提交申请到认定误判的时间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可能几天,也可能数月。在此期间,当事人要积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被误判。如果最终确认是误判,当事人能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若遇到酒驾误判相关问题,情况复杂难以把握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4 15:2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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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酒驾被误判,当事人可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后需积极提供能证明误判的证据,推动纠错进程。
(三)若经复议或诉讼认定为误判,相关部门会撤销拘留决定并释放当事人。
(四)若最终确认误判,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5-09-14 14:5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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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酒驾误判时,当事人有两种纠错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诉讼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若经复议或诉讼认定为误判,相关部门有义务立即撤销拘留决定并释放当事人。
(3)从提交申请到认定误判的时间不固定,可能几天也可能数月。在此期间,当事人要积极收集并提供证据以证明误判情况。
(4)若最终确认是误判,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来弥补自身损失。

提醒:当事人遇到酒驾误判要及时申请救济,积极收集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14 14:24:54 回复

错误刑事拘留怎么办?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错误刑事拘留怎么赔偿  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引起条件和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引起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不外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刑事拘留而引起的赔偿。在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虽存在犯罪事实,但不是该公民所为,公安机关对这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没有违反刑法规定、不应受刑罚处罚的人进行刑事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第二种情形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引起的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取得相当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由此作出的刑事拘留应予赔偿。  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包括错误逮捕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直是国家赔偿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时,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均应是合法拘留,不应赔偿。即便以后因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被释放,也不应影响当时拘留的合法性,当然也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错误刑事拘留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只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不上罪,羁押了就应该给予赔偿。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时可能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一定的证据,但是不充足,或者仅凭这些证据不能确凿无误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实行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使公民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侵害,就应该得到赔偿。对于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是一致的,认为应该适用无罪羁押归责原则,或者被称为结果归责原则、无罪归责原则。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宣告无罪,没有被依法定罪,有关司法机关就应该对其刑事拘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类赔偿案件的案由确定为“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而没有使用“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是为了避免对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上出现误解。使用“错误”二字,是为了突出刑事拘留的结果错误,是为了明确此类国家赔偿案件是以结果错误作为归责的依据,犯罪嫌疑人没有最终被有权机关定为有罪则原来实施的刑事拘留措施就是错误的,有关刑事拘留机关就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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