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把钥匙给了物业,物业不给钥匙,让预交一年物业费,不交物业费就不给钥匙,从2O21年交房到在年2024年,业主托人求情找到开发商,开发商才让物业把钥匙给我,由于我要求只交拿钥匙后的物业费,物业要求从2021年交房至今所有物业费,现物业已起诉业主(我),并要承担高达30%违约金,已开庭可物业不知又提供什么证据,法院又下二次传票,需重新开庭,业主该怎么应对?
首先,开发商让物业以不交物业费不给钥匙的做法不合理。业主可主张从拿到钥匙后才产生实际物业服务,之前不应交物业费。对于违约金,要看合同约定是否合理。面对二次开庭,要仔细研究物业新证据,准备好反驳理由,比如证明未收房期间未享受服务。收集相关证据,如与开发商、物业沟通记录等,在庭上据理力争,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