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申请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准备真实的证明文件,如实申报注册资本。若不确定注册资本相关要求,可咨询专业的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或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避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不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二)对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得随意抽逃出资。要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相关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五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相关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论:
申请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或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符合特定情形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或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又或者造成投资者或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况,会被立案追诉。而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当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此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等,也会被立案追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若您在公司注册、出资等方面存在疑问或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申请公司登记时,若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以欺骗登记主管部门并取得公司登记,不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应不同的虚报比例立案标准。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同时,造成投资者或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也会被立案。
(2)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会被立案追诉。即使未达到该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同样会被立案。
提醒:
公司登记和出资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行为,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的行为严重损害市场秩序和相关主体利益。虚报注册资本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超过六百万元时虚报数额占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以及造成投资者或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五十万元以上,或虽未达此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也应立案追诉。
为防范此类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登记材料的审核,提高审查标准和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公司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流向进行实时监控。企业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意识培训,确保出资真实、合法,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律师解析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1)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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