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损害纠纷通常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要证明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以及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2.特殊情况下,如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提供病历、病历资料有问题,推定其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自证无过错。
3.因医药器械缺陷或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患者可向多方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1.医疗损害纠纷举证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要对就诊事实、自身损害、医疗机构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如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存在问题等,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其举证自身无过错。
2.若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受损,患者可向多方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3.建议患者就诊时注意保留相关凭证,遇到纠纷及时收集证据。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对于药品等导致的损害,各责任主体要明确自身责任,避免推诿。
结论: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通常“谁主张,谁举证”,患者承担多项举证责任;特殊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其举证无过错;因特定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致损,患者有多种索赔途径,医疗机构赔偿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就到医疗机构就诊、受损害事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不过,当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违规操作等特殊情形时,法律推定其有过错,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证明自身无过错。另外,若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选择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如果您在医疗损害纠纷中遇到相关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患者在医疗损害纠纷中,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同时,尽量收集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医疗记录中的不合理之处等。
(二)当遇到医疗机构有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篡改病历等特殊情形时,患者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医疗机构,由其证明自身无过错。
(三)若因药品、消毒产品等缺陷或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患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分析:
(1)在医疗损害纠纷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要承担多方面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存在受到损害的事实,还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存在特殊情形,当医疗机构出现违反相关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纠纷相关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时,会被推定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要举证自己无过错。
(3)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有索赔选择权,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也能向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提醒:
患者遇到医疗损害纠纷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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