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老人张某,育有三子均已成年,老伴去世后与李某结婚安度晚年。张某、李某结婚十年后,张某去世,留下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张家三子对待李某视同生母赡养如初,三年后,李某去世。三子对其生养死葬,恪尽孝道。
李某在与张某婚前有一养子郑某,李某去世后,要求继承继母李某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张某所购房屋的四分之三。张家三子不同意,养子郑某起诉到法院。
法官说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也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即包括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个条文中的扶养,也是泛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供养义务。
老年人再婚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社会现象。老人再婚以后,成年子女出于对自己父亲或母亲的亲情,对继父或者继母也会尽赡养义务,本案中张家三子对待李某视同生母进行了晚年尽心照顾,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当对他们之间抚养关系予以确立。
1986年,陈某与朱某登记结婚,朱某是再婚,带着一对儿女与陈某共同生活。1991年、1993年,朱某带来的儿女相继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某去世。上了年纪的陈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三个子女都不愿赡养自己,无奈,他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这对儿女告上法庭。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徐某、徐某艳随其母朱某与原告陈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徐某、徐某艳对原告陈某负有赡养义务。现在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二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予以支持。赡养费标准如何确定呢?法院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考虑被告徐某、徐某艳与原告陈某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酌定被告徐某、徐某艳负担赡养费数额每人每年1500元。以上是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纠纷案例,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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