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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在哪些情况可终止

杨** 新疆-博尔塔拉 合同终止咨询 2025.09.03 09:24:23 430人阅读

销售合同在哪些情况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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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处理销售合同终止相关事宜,给出以下建议:
(一)当债务按约定履行完毕时,双方应及时做好结算和交接工作,保留好相关凭证,以证明合同已履行完毕。
(二)若要解除合同,无论是协商一致解除、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要以书面形式记录解除的相关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进行债务抵销时,要确认双方债务的种类和品质相同,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抵销事宜。
(四)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存好提存的相关证据。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需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六)发生债权债务混同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025-09-03 14: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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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务依约履行时,销售合同会自然终止。这意味着双方完全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义务,权利义务消灭,合同使命结束。
(2)合同解除存在多种方式,协商一致解除体现双方意愿,约定解除事由出现时可解除合同,法定情形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能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债务,且种类、品质相同,一方可主张抵销,从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4)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等情况发生,债务人可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以此终止合同。
(5)债权人免除债务,主动放弃债权,会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此时合同也会终止。

提醒:销售合同终止情况复杂,不同情形处理方式有别,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2025-09-03 13:2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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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销售合同在债务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债务抵销、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混同这些情况下会终止。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销售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契约。当债务按照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完成时,合同自然走到终点。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体现了双方的自主意愿,约定解除是满足合同中设定的解除条件,法定解除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况。债务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同类品质债务,一方可自主抵销。债务人在债权人拒绝受领等正当情形下可提存标的物。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合同权利义务也会终止。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合同也会失去存在意义。如果大家在销售合同方面遇到相关问题,或是对合同终止的情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03 11:3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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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可在六种情形下终止。一是债务依约履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结束。二是合同解除,涵盖协商一致、约定解除事由出现或法定情形,如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三是债务相互抵销,双方互负同类同品质债务时可抵销。四是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等情形下可实施。五是债权人免除债务,放弃债权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六是债权债务混同,同归一人时合同终止。
解决措施和建议:
1.交易中及时履行债务,避免违约,确保合同顺利履行至自然终止。
2.解除合同要按法定或约定程序进行,保留相关证据。
3.抵销债务时确认债务符合条件,避免法律风险。
4.提存标的物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
5.免除债务需有明确意思表示和记录。
6.遇到混同情况及时处理相关合同事宜。

2025-09-03 10:2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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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终止的情况如下:
1.债务履行完毕,双方按约定完成权利义务,合同自然结束。
2.合同解除,可协商一致、按约定事由或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解除。
3.债务抵销,双方互负同类债务,任一方可抵销。
4.提存标的物,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时,债务人可提存。
5.债务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致合同终止。
6.债权债务混同,合同也会终止。

2025-09-03 09:39:58 回复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金地格林花园车库(下称“车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下称“购房合同”),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该购房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甲方同意乙方退房。乙方在本协生效之日起天之内,持上述车库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二、甲方办理完所有退房手续后,立即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元(大写:),并无须支付任何利息。三、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四、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就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的签订,以及该合同已经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责任及损失。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终止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对该合同承担本协议书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争议解决条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4)许可使用的形式;(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9)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10)违约责任;(11)合同生效时间;(12)对方签字盖章。二、合同终止库存商品还能否销售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商标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作为对价的行为。商标许可使用后,商标权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仅取得商标使用权。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销售库存产品而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对许可期限内生产的库存产品如何处理,尤其是被许可人能否继续销售库存产品,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许可人无权销售库存产品,这种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在商标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销售行为必将侵犯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因此,库存产品不能销售。另一种意见认为,被许可人有权销售库存产品,这种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1、库存产品是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仍旧可以销售,此种销售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因而是合法的;2、被许可人已对协议期生产但仍未售出的产品,投入了资金、人力,如果不准其销售,将造成产品的积压,会给其带来损失,因此被许可人的销售行为是为了减少自己损失的一种自助行为;3、库存产品是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有共同的利益,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销售对许可人而言,也是有利的,因此被许可人可以继续销售库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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