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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一方欠债另一方要还吗

罗** 重庆-潼南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9.03 00:04:57 306人阅读

婚姻存续期一方欠债另一方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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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夫妻双方连带清偿。

(二)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查看债权人能否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能证明则为共同债务,另一方要还。

(三)若债权人无法证明上述情况,通常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9-03 06: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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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另一方负有偿还义务,夫妻双方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过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此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同样需要偿还。
(3)若债权人无法证明上述情形,通常会认定该债务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

提醒:在婚姻关系中遇到债务问题时,要注意区分债务性质,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03 05:1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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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存续期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要还取决于债务性质,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为共同债务需还,无法证明的一般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还。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类。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对这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方自然有偿还义务。二是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要偿还。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符合上述条件,通常就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还款责任。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举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另一方不用还。在面对复杂的债务认定问题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可以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2025-09-03 03:4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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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偿还分不同情形。若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当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认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需偿还。
3.若债权人无法证明上述情况,一般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另一方无还款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夫妻双方应增强对债务性质的认知,明确债务用途。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当出现债务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性质。

2025-09-03 02:5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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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家庭日常开销所欠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夫妻需连带清偿。

2.若债务超出日常开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同意借,也属共同债务,另一方要还。

3.若债权人无法证明,一般算举债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还。如一方超出日常开销借钱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另一方无还款责任。

2025-09-03 01:53:44 回复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离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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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2 16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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