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可能的寻衅滋事损毁财物行为,不要仅关注财物金额是否达到二千元,还需审视是否存在多次损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群众心理恐慌等其他情形。
(二)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不能单纯以财物金额为唯一判断依据,要全面综合全案情况,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1)法律未明确寻衅滋事罪中毁坏财物金额的具体标准,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构成寻衅滋事罪。
(2)不过,该金额并非绝对标准。司法机关在判断时,会综合考虑其他情形,像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群众心理恐慌等。
(3)即便毁坏财物价值未达二千元,若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同样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所以,不能单纯依靠财物金额来判定是否构成此罪,要全面考量全案情况。
提醒:
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只看财物金额,情况复杂多样。建议遇到类似问题咨询专业人士,以准确分析应对。
结论:
不能仅依据毁坏财物金额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综合全案情况认定。
法律解析:
目前法律未明确寻衅滋事罪中毁坏财物金额的具体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过这并非绝对标准,司法机关在判断时,会结合其他情形,像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群众心理恐慌等。即便毁坏财物价值未达二千元,若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所以,对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单纯依靠财物金额来判定,要综合全案情况。若遇到涉及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1.寻衅滋事罪不能仅依靠毁坏财物金额判断是否构成,需综合全案情况认定。虽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表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可能认定“情节严重”构成该罪,但这并非绝对标准。
2.司法机关判断时会结合其他情形,像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群众心理恐慌等。即便毁坏财物价值未达二千元,若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同样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3.建议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全面审查各种情节,避免只关注财物金额。对于公众,应加强法律学习,认识到寻衅滋事行为的严重性,不随意实施破坏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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