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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包含什么

于** 安徽-滁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9.01 03:27:15 391人阅读

离婚后探视权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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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重要权利,涵盖探望方式和时间等内容。探望方式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前者是到子女住处短暂看望,后者是接走子女共同生活一定时间。
2.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可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且行使该权利需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若探望行为对子女不利,法院可依法中止,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3.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义务,不能无故阻挠对方行使探视权,否则不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议父母双方尽量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细节,以孩子利益为重。若发生争议,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解决问题。

2025-09-01 06: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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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重要权利,涵盖探望方式和时间等方面内容。其中,看望式探望仅短暂看望,逗留式探望则能在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这为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相处提供了不同模式。
(2)关于探视权的具体行使,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若协商无果,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当事人自主协商的同时,也为解决争议提供了途径。
(3)行使探视权必须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若出现不利于子女的情形,法院有权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这充分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4)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若无故阻挠,不直接抚养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此确保探视权得以实现。

提醒:
在处理探视权问题时,要始终以子女利益为重。若遇到复杂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01 05:4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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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行使探视权,父母双方应先就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
(二)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三)行使探视权要始终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不能因个人意愿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
(四)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积极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无故阻碍。若被阻碍,不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09-01 05:4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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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看望孩子的权利,涵盖探望方式和时间等内容。探望方式分看望式和逗留式,前者是到孩子住处短时间看望,后者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2.探视权的行使细节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行使要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若不利,法院可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3.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不得无故阻挠,否则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5-09-01 04:2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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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权,其内容包括方式和时间等,相关事宜可先由父母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行使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探视方式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能满足不同的探望需求。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首先鼓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若无法协商成功,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但行使探视权的前提是要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若出现不利于子女的情况,法院有权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并且,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无故阻碍。如果遇到直接抚养方不配合的情况,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您在探视权方面遇到了困扰或者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01 03:42:1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探视有哪些方式?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判决决定。二、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三、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一)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四)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对于探视权的行使包含哪些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探视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婚姻法明确将探视权的主体界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实,除父、母外,探视权的主体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因为探视权主体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司法实践中,因父母工作等原因,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者比比皆是,因某种原因父母离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拒绝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法律没有规定其享有探视权,所以只能束手无策。因此建议将探视权主体范围作适当扩大,这样既从法律上更广泛的保护了亲情关系,也体现了我国的家庭伦理观念。当然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直系亲属的范围内,否则,纠纷太多,不利于矛盾解决和社会稳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对探望的方式,无论是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探望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子女已经上托儿所或读书后,放寒、署假时,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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