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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存单并使用如何定罪

陈* 陕西-咸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8.31 14:01:31 495人阅读

盗窃存单并使用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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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存单,因其等同于实际财物,盗窃并使用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2.盗窃记名可挂失存单,冒名兑现时可能触犯盗窃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存单已挂失或失效,行为人骗取财物,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存单有效未挂失,盗窃并使用,通常定盗窃罪。

2025-08-31 19: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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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盗窃存单并使用的定罪需区分情况,盗窃不记名、不挂失存单按盗窃罪定罪;盗窃记名可挂失存单,若存单已失去效力时使用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存单有效未挂失时使用通常定盗窃罪。
法律解析:
不记名、不挂失的存单等同于实际财物,盗窃并使用此类存单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的构成要件,所以按盗窃罪定罪。记名可挂失存单情况较复杂,当存单所有人已挂失或使其失去效力,行为人再使用存单骗取财物,其行为更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特征;而在存单有效且未被挂失时,通过盗窃获取并使用,主要是基于盗窃行为获取财物,通常定盗窃罪。
如果对盗窃存单并使用的定罪问题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解答。

2025-08-31 19:2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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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记名、不挂失的存单性质等同于实际财物,盗窃此类存单并使用,完全契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的构成要件,所以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2)记名可挂失存单情况较为复杂。当存单所有人已挂失或采取措施使存单失效,行为人使用存单骗取财物,这一行为更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特征,应定金融凭证诈骗罪。
(3)若存单处于有效且未被挂失状态,行为人通过盗窃获取并使用,通常按盗窃罪定罪。

提醒:
遇到涉及存单盗窃及使用的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分析。

2025-08-31 17:5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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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存单并使用定罪需根据存单性质和使用情况区分。不记名、不挂失存单因等同于实际财物,盗窃并使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应按盗窃罪定罪。
2.记名可挂失存单情况较复杂。冒名使用兑现时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存单已挂失或失效力,行为人使用其骗取财物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存单有效且未挂失,通过盗窃获取并使用则定盗窃罪。
3.建议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仔细审查存单性质、是否挂失及行为人获取和使用存单的具体方式,确保准确适用罪名。同时,公众也应妥善保管存单,一旦丢失及时挂失,降低被盗用风险。

2025-08-31 16:4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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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盗窃存单并使用的案件时,司法人员要先确定存单性质。若为不记名、不挂失存单,直接按盗窃罪处理,因为这种存单与实际财物无异,盗窃并使用符合盗窃罪特征。
(二)若为记名可挂失存单,需进一步了解存单状态。若所有人已挂失使存单失效,行为人使用存单骗财,定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存单有效未挂失,行为人盗窃并使用,定盗窃罪。
(三)当事人若涉及此类案件,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自身可能面临的罪名及法律后果,积极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08-31 15:46:5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指使他人盗窃的  属于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属于主犯。  二、盗窃未遂的  根据两高202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三、未遂中的财物巨大,是什么标准  根据两高《解释》,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这个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盗窃指向的财物达到了“3万-10万”标准的,即构成犯罪。  四、对未遂犯,如何处罚  1、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二款是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五、两高2021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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