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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拍卖通常最多进行三次。第一次流拍后六十日内可组织第二次,第二次流拍后能进行第三次。若三次皆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抵债,法院会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变卖公告。
2.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该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财产抵债,应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但能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3.建议法院严格把控各阶段时间节点,确保拍卖和变卖程序依法依规进行。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拍卖和变卖动态,合理决策是否接受财产抵债。同时,可考虑拓展财产变现渠道,提升财产处置效率。
2025-08-31 13: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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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拍卖通常最多进行三次,三次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等拒绝接受抵债时,法院会发变卖公告,公告期无人买受且相关人仍不接受抵债的,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解析:
在破产拍卖程序中,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六十日内可组织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流拍还能进行第三次拍卖。若三次都流拍,并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抵债,法院需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就会解除查封、冻结并退还财产。这一规定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破产拍卖流程。如果您在破产拍卖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31 11:2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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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拍卖组织要按时间节点推进。第一次流拍后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流拍可进行第三次拍卖,保证拍卖有序开展。
(二)三次流拍后,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财产抵债,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三)若自变卖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财产抵债,法院应解除查封、冻结并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除非有其他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二十八条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2025-08-31 09:5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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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拍卖通常最多进行三次。首次流拍后,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流拍,可进行第三次。
2.若三次都流拍,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财产抵债,法院会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七日内发变卖公告。
3.公告六十日内无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2025-08-31 09:1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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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破产拍卖通常最多进行三次,这是对破产财产处置的一种程序性规定。第一次拍卖流拍后,需在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为财产变现提供新机会。
(2)若第二次拍卖依然流拍,还可进行第三次拍卖。三次拍卖都给予了市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来接纳破产财产。
(3)当三次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抵债时,法院会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4)自变卖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财产抵债的,一般会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给被执行人,但有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提醒: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需及时关注拍卖进展,考虑是否接受财产抵债;被执行人应了解自身财产处置情况,若财产被退还,也可能面临其他执行措施,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
2025-08-31 08:08: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