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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为借款实为分红怎么办

付* 安徽-芜湖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8.30 17:59:57 339人阅读

股东名为借款实为分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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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以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且未经法定程序,存在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公司分红需经股东会决议,且要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进行,绕过该程序会引发法律问题。
2.对于其他股东,可要求违规股东纠正行为并返还款项,还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追究责任;若公司受损,股东可代表公司诉讼索赔。
3.债权人若发现该情况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可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为避免此类风险,公司应及时规范财务和分红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5-08-30 22: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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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名为借款实为分红,未经法定程序存在法律风险,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应及时规范财务和分红程序。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分红需经股东会决议,且要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进行。若股东以借款形式绕过法定分红程序,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有权要求该股东纠正行为并返还款项,也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等追究其责任。若公司因此受损,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债权人发现这种情况且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时,可主张该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避免法律风险,公司应及时规范财务和分红程序,确保各项操作符合法律规定。若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30 21:4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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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层面:避免以借款形式绕过法定分红程序,严格遵循公司分红需经股东会决议,且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进行的规定,防止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二)其他股东层面:当发现有股东名为借款实为分红且未经法定程序时,可要求该股东纠正行为并返还款项,也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追究其责任;若公司有损失,受损股东可代表公司起诉要求赔偿。
(三)债权人层面:发现此类情况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可主张该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公司层面:及时规范财务和分红程序,确保一切操作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若以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未经法定程序,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5-08-30 20:3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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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以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未走法定程序有法律风险。公司分红要经股东会决议,先弥补亏损、提法定公积金。绕过程序或被认定抽逃出资。

2.其他股东可要求涉事股东纠正,返还款项,也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追责。若公司受损,股东可代表公司起诉索赔。

3.债权人发现影响公司偿债,可让涉事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担责。建议规范财务与分红程序,合法合规。

2025-08-30 20:1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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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分红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并且要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进行。若股东以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绕过这些法定程序,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2)公司其他股东面对这种情况,有多种途径维护权益。可以要求涉事股东纠正行为,将款项返还公司,也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追究其责任。若公司因此遭受损失,受损股东还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3)债权人在发现此类情况且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时,可主张该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醒:
公司应及时规范财务和分红程序,避免因不合法操作带来法律风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30 18:17:5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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