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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苏* 四川-自贡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8.30 05:26:41 337人阅读

实缴出资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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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未出资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公司发起人要监督股东出资情况,若发现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及时督促其出资,否则自身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要仔细审查转让股东的出资情况,若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谨慎受让股权,否则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025-08-30 09: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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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公司债务方面有明确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一种保障,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需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发起人不能因他人未出资而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发起人对股东出资情况的监督责任。
(3)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时,公司可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也会支持。这防止了股东通过转让股权逃避出资责任。

提醒:股东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受让股权时要核查出资情况,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分析。

2025-08-30 09:0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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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包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相关发起人、受让人在特定情形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问题,发起人要和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而受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情况,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公司债权人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法院都会予以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如果遇到此类涉及股东出资责任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30 08:2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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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公司债务问题上需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要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知情,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法院会予以支持。

为避免此类风险,股东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要监督其他股东出资情况。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尽职调查,了解出让股东的出资情况。

2025-08-30 07:5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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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担公司债务。公司债权人能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要和该股东一起担连带责任。

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情的,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担连带责任,以及债权人要求受让人担连带责任,法院都会支持。

2025-08-30 06:28:2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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