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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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交付前,原业主和物业公司有服务合同,这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欠费,由原业主承担,毕竟原业主享受了服务,按合同该他缴费。
2.房屋交付后,新业主成了物业实际使用人,和物业公司建立新关系,交付后的物业费就该新业主承担。
3.为防纠纷,买卖双方签合同时要明确物业费承担主体和结算方式。若原业主隐瞒欠费,新业主可依合同追偿。
结论:
房屋买卖中,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原业主承担,交付后的物业费由新业主承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费承担主体和结算方式,原业主隐瞒欠费新业主可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房屋交付前,原业主与物业公司有服务合同关系,享受了物业服务,所以交付前产生的物业费理应由原业主承担。而房屋交付后,新业主成为物业实际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建立新服务关系,交付后的物业费就该由新业主承担。为防止物业费纠纷,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承担主体和结算方式很有必要。若原业主故意隐瞒欠费,新业主可按合同向原业主追偿。如果您在房屋买卖物业费承担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房屋交付前,原业主和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这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欠费应由原业主承担。原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缴费义务自然在原业主。
(2)房屋交付后,新业主成为物业实际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建立了新的服务关系,交付后的物业费就该由新业主承担。
(3)为避免相关纠纷,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明确约定物业费的承担主体和结算方式。若原业主故意隐瞒欠费情况,新业主可依据合同向原业主追偿。
提醒: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物业费问题,若遇到原业主隐瞒欠费,及时依据合同维权,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1.房屋买卖中物业费承担应按交付时间区分责任主体。交付前,原业主与物业公司有合同关系,享受服务的同时按合同相对性原则,需承担此期间产生的欠费。交付后,新业主成为实际使用人,与物业建立新服务关系,交付后的物业费由新业主承担。
2.为规避纠纷,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明确物业费承担主体与结算方式。若原业主故意隐瞒欠费,新业主可依合同向其追偿。
3.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易时仔细核查物业费缴纳情况,在合同里详细规定物业费相关条款。新业主接收房屋后,及时与物业确认缴费状态。若遇原业主欠费不处理,新业主可先保留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一)房屋交付前,原业主与物业公司有服务合同,此阶段欠费由原业主承担,因其享受了服务,按合同相对性原则,缴费义务归原业主。
(二)房屋交付后,新业主成为物业实际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建立新服务关系,交付后的物业费由新业主承担。
(三)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明确约定物业费承担主体和结算方式。若原业主故意隐瞒欠费,新业主可依合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表明合同对相关业主有约束,所以按不同阶段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来确定物业费承担主体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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