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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刘** 重庆-永川区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08.24 02:41:57 330人阅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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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有违约赔偿约定,违约方严格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赔偿。比如合同明确了违约金比例或具体金额,就依此执行。
(二)若合同未约定,损失赔偿额要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不过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该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停建、缓建,要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四)承包人违约使工程质量不符标准,要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若导致逾期交付,需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5-08-24 07:5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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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赔偿有明确规则。填平损失和合理预见规则是基础,若合同有约定赔偿方式,违约方需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像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就要依此支付赔偿。
(2)当合同未约定赔偿事宜时,损失赔偿额要等同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不过,该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在实际情况中,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停建、缓建,需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等一系列损失和实际费用。而承包人违约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要负责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若造成逾期交付,还得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提醒:建筑工程合同双方应仔细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发生违约情况时,要及时收集损失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24 06:4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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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赔偿遵循填平损失和合理预见规则,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未约定则赔偿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不同主体违约有不同赔偿情形。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若约定了违约赔偿方式,违约方就按此执行。若没约定,损失赔偿要填平实际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不过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范围。比如发包人违约致工程停建、缓建,要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和费用;承包人工程质量不达标,需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逾期交付要担责。若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遇到违约赔偿问题,想深入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措施,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24 04:5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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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赔偿遵循填平损失和合理预见规则。有约定时按约定赔偿,违约方需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支付。未约定时,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1.发包人违约致工程停建、缓建,要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及实际费用。
2.承包人违约致工程质量不符标准,需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若逾期交付,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以减少纠纷。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出现违约情况,受损方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5-08-24 03: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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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赔偿有规则,要填平损失且合理预见。合同有约定赔偿方式的,违约方按约定支付。

2.合同没约定时,赔偿额要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含履行合同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

3.实践里,发包人违约致工程停建等,要赔承包人相关损失和费用;承包人违约致工程质量不达标,需无偿修理等,逾期交付要担责。

2025-08-24 03:32:54 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劳务施工违约金从多久算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建筑工程劳务施工中,约定甲完成ABC三项工程的劳务,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甲只完成了A工程就于2010年6月1日违约撤场。建设方只能把BC两项目程由乙来完成,两项工程完成到了2010年9月31日。现怎么算甲的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止(具体造成的损失不好估算)律师回答:由于2010年6月甲已经违约终止合同,所以甲只需支付终止的违约金,合同中的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的万分之五已经不对甲产生法律效力。乙9月31号完成工程按乙和建设方签定的合同履行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1、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因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若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此外,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因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这属于承包方无法克服的情况,如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违公平。2、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处理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因为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建筑法所规定的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其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3、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处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5)、违约的时间长短。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金额一般较大,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利润率较低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有规定,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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