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承租房同住人认定条件都有什么
上海市公租房承租房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主要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司法实践,具体如下:
户籍条件
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特殊情况:因结婚、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但本市他处无福利性房屋的,仍可认定为同住人。
居住条件
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视为同住人;未成年人出生时户口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应列为同住人。
住房条件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居住困难”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如2013年至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需注意:
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如公房、动迁安置房等)或在他处有住房且面积达标的人,一般不认定为同住人。
同住人资格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建议保留户籍、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据。
若涉及公租房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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