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到期未还,处置抵押物分两种情况。抵押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
2.质押动产的,质权人在债权未受清偿时,能和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
3.处置抵押物要按法定程序,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若抵押物有其他担保物权,要考虑各权利人的优先受偿顺序。
结论:
债务到期不还,抵押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时,抵押权人可先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协议不成可请求法院处理;质押动产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处置质物或依法自行处理。处置需遵循法定程序,考虑其他债权人利益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序。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债务到期不还的情况下,对于抵押的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抵押权人拥有一定的处置权。可以先尝试与抵押人达成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可请求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对于质押的动产,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能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能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不过,在处置抵押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若抵押物上已存在其他担保物权,就需要综合考虑各权利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如果在债务处置抵押物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务到期不还处置抵押物有抵押不动产或特殊动产、质押动产两种情况。对于抵押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抵押权人能先与抵押人协议,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不成,则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对于质押动产,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能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为合理处置抵押物,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处置,确保操作合法合规。二是在处置过程中充分考量其他债权人利益,避免引发纠纷。三是若抵押物已设立其他担保物权,要准确确定各权利人的优先受偿顺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对于抵押不动产或特殊动产,当债务到期未还时,抵押权人可先与抵押人协商,通过抵押物折价或者对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借助司法途径,请求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2)对于质押动产,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也能够依法对质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3)处置抵押物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是抵押物已为他人设立了其他担保物权,就需要综合考虑各权利人的优先受偿顺序。
提醒:
处置抵押物过程复杂,各案情况有别。若面临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以获专业分析。
(一)抵押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时,先尝试与抵押人协议,按抵押物折价处理,或者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若协议不成,就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
(二)质押动产时,在债务到期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和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也能依法对质物进行拍卖、变卖。
(三)处置抵押物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物还有其他担保物权,要考虑各权利人的优先受偿顺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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