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 的风险:若未明确具体时长或终止条件,易引发争议。例如,“长期供货” 可能被一方主张为 “10 年”,另一方主张为 “3 年”,法院需结合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综合判断,增加维权成本。
建议:在合同中补充 “长期指 XX 年(自 XX 日起至 XX 日止)”,或约定终止条件(如 “长期合作至市场需求消失时终止”)。
“一直” 的风险:可能导致义务过重或无法履行。例如,“乙方一直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未排除法定时效(如《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3 年),可能被认定为加重乙方义务的无效条款。
建议:明确 “一直” 的例外情形或法律边界,例如 “乙方对产品质量的保修义务一直延续至法定质保期届满为止”。
通用原则:合同中应避免模糊表述,若必须使用 “长期” 或 “一直”,需通过定义条款、补充协议或附件明确其具体含义、起止时间、终止条件等,确保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理解一致,减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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