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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影响拆抵刑期吗

高** 重庆-璧山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8.11 22:45:11 317人阅读

上诉影响拆抵刑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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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刑期折抵标准,即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2)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了被告人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不会因上诉导致情况变差。
(3)刑期折抵的计算依据是实际羁押时间,与上诉这一诉讼行为无关。无论被告人是否上诉、上诉程序进展如何以及结果怎样,先行羁押时间都按规定折抵刑期。

提醒:
在涉及刑期折抵问题时,要确保实际羁押时间记录准确。不同案情可能在刑期折抵认定上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12 05:0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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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上诉与刑期折抵的关系
上诉不影响刑期折抵,先行羁押时间按规定折抵,不管上诉情况如何,折抵不受影响。因此被告人不用因担心影响刑期折抵而不敢上诉。

(二)了解刑期折抵标准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要准确计算自己的刑期折抵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25-08-12 03:1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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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不影响刑期折抵。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管制刑期两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2.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能保障被告人充分辩护,不会因上诉让情况变差。
3.刑期折抵按实际羁押时间算,和上诉无关。即便上诉,先行羁押时间仍依法折抵,上诉程序及结果不影响已确定的刑期折抵。

2025-08-12 01:4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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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上诉不影响拆抵刑期,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按规定折抵刑期,与上诉行为无关。
法律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若在判决执行前存在先行羁押情况,法律明确规定,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上诉是被告人拥有的合法权利,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目的是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其情况不会因上诉而恶化。刑期折抵计算依据实际羁押时间,和上诉这一诉讼行为没有关系,无论上诉程序启动、进行还是有了结果,都不会影响已确定的刑期折抵。如果大家在刑期折抵、上诉等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11 23:5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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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不影响刑期折抵,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按规定折抵刑期,管制一日折抵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一日折抵一日。上诉是被告人合法权利,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其充分行使辩护权,不会因上诉使情况恶化。
2.刑期折抵以实际羁押时间计算,与上诉行为无关。即便被告人上诉,先行羁押时间仍依法折抵。
3.上诉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结果,均不影响已确定的刑期折抵。

建议被告人在上诉时,明确知晓自身权利及刑期折抵规定,不必因担心上诉影响刑期折抵而放弃上诉权。司法机关应做好相关法律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08-11 23:30:53 回复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太过苛刻,使得保证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担保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对主合同的债权转移、部分转让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做了具体修正。特别是第30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了主合同内容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具体原则,这使得担保法对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具全面性和灵活性。不过,我国担保法没有对依主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是否受其变更影响做出规定,而审判实践已提出这一问题。[4]由此涌现出的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是否要经抵押人同意?未经其同意,其责任是否可以免除?主合同的变更会对抵押权产生影响。第一,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权既具有特定性又具有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数额既关系着抵押物上负担的责任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关系着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5]抵押权为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因而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与主债权具有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6]抵押权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化,乃是抵押权性质上的应有之意。第二,主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性质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7]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合同。合同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合同变更为租赁合同,实际上等于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了原合同关系,重新建立了另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的变更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价款、履约方式等方面的更改。合同的变更显然都会动摇和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基础和特征,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的质变,同时也会毫无疑问地改变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极大地影响和改变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主合同变更会改变抵押人的预期、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由于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亦未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对抵押人而言有失公平。立法建议: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由于抵押合同对主合同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正是基于对主合同的合理预期和正当信赖。主合同的变更会对这种预期和信赖造成不当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抵押人特定抵押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应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抵押责任。现行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是立法上的漏洞。考虑到抵押合同与保证的同一性,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应准用保证的规定。在统一的民法典即将取代单行民事立法的背景下,虽然同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由于保证与抵押、质押等性质上的差异,其仍无法摆脱分别规定的命运。保证具有较强的债权性,应规定于债权编中。鉴于现行法的稳定性和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已经在保证中做了完善的规定,为了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关于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采准用保证的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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