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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字送货单可以不认吗

黄** 北京-延庆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8.10 12:45:30 470人阅读

没签字送货单可以不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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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存在其他证据能与未签字送货单形成完整证据链时,即便送货单没签字,交易事实也难以被否认。例如聊天记录能体现双方关于货物交付的沟通,支付凭证可证明有款项往来与该交易相关,收货方的入库单也能表明货物已被接收。
(2)若没有其他佐证,仅靠无签字的送货单,很难证明货物已交付给对方。在这种情况下,收货方不认在法律上有一定合理性,因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支持主张。
(3)对于未签字送货单不能一概而论地不认,需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货物交付情况。

提醒:
交易中应尽量确保送货单签字,若出现未签字情况,及时收集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证据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10 19:1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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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签字的送货单能否不认需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若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货物已交付,即便送货单未签字,也无法否认交易事实;若无其他佐证,仅靠无签字送货单则难证明货物交付,收货方不认有一定合理性。
2.解决措施和建议:遇到此类情况,不能简单以送货单没签字而不认交易。一旦产生纠纷,应积极收集聊天记录、支付凭证、收货方入库单等相关证据,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10 18:1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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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签字的送货单能否不认需分情况,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则难以否认交易,无其他佐证则较难主张权利,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交易中要证明货物交付事实需有充分证据。当存在聊天记录、支付凭证、收货方的入库单等其他证据时,它们与未签字的送货单可构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货物已完成交付,此时收货方难以否认交易事实。而若没有其他佐证,仅依靠无签字的送货单,无法有力证明货物已交付给对方,在法律层面上主张权利就会面临困难,收货方不认有一定合理性。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以送货单没签字就不认账。若在交易中因没签字的送货单产生纠纷,应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若对这类交易纠纷的证据收集和法律处理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10 17:1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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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聊天记录表明双方有货物交付的沟通、支付凭证显示收货方支付了相应货款、收货方的入库单证明货物已入库等,即便送货单没签字,也应承认交易事实。
(二)若没有其他佐证,仅凭无签字送货单很难证明货物已交付,收货方不认有一定合理性。

综合来看,不能简单以送货单没签字就不认,产生纠纷时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5-08-10 16:3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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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货单没签字能否不认,要分情况。若有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入库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货物已交付,即便送货单没签字,也很难否认交易事实。
2.若没有其他佐证,仅靠无签字送货单,难以证明货物已交付,此时收货方不认有一定合理性,在法律上主张权利较难。
3.不能仅凭送货单没签字就不认账,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产生纠纷时,建议收集相关证据维权。

2025-08-10 14:41:1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但仅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亲笔签字的送货单,而被告则否认已经收到货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此种情况该如何认定货物是否已经交付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出卖人,其主要的也是首要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可见,现实交付一般是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而拟制交付一般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1.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2.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形,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3.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然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仍能完成交付。可见,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交付方式。对照上述四种具体的交付方式,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一般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将货物交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相应货款。但如果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且从四种交付方式分析均不能得出原告已经履行交付义务,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价款。朱益虎中顾法律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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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2 18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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