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完成房屋赠与并过户后不能要求女儿付房款,因为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但存在特殊情况可要求女儿支付房款。
1.附义务赠与:若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女儿需支付款项或完成其他义务,而女儿未履行,赠与人可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2.法定撤销情形: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后要求返还房屋或支付房款。
建议在签订赠与合同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出现需撤销赠与的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完成房屋赠与并过户后,因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不能要求女儿付房款。
(2)若为附义务赠与,即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女儿要支付款项或完成其他义务,当女儿未履行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3)若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后要求返还房屋或支付房款。
提醒:
在签订赠与合同前应明确约定相关事项,若遇到复杂的赠与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在正常完成房屋赠与并过户的情况下,因为赠与本身是无偿给予,所以不能要求女儿付房款。
(二)如果是附义务赠与,且合同明确约定女儿需支付款项或完成其他义务,女儿未履行时,可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三)若女儿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赠与,之后要求返还房屋或支付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一般情况下,完成房屋赠与过户后,不能要求女儿付房款。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给予财产的合同。
2.附义务赠与,合同明确女儿要付款或完成其他义务,女儿没履行,赠与人能要求其履约或撤销赠与。
3.若女儿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可要求返还房屋或付款。
结论:
已完成房屋赠与并过户,一般不能要求女儿付房款,但在附义务赠与未履行或受赠人有严重侵害等法定情形时,赠与人可要求女儿履行义务、撤销赠与并要求支付房款。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给予财产的合同,正常情况下完成赠与和过户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付房款。然而,若属于附义务赠与,当合同明确约定女儿需支付款项等义务,而女儿未履行,赠与人可要求其履行。同时,若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况,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可要求返还房屋或支付房款。如果您在房屋赠与方面遇到类似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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