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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与签订合同不符怎么办

任** 吉林-长春 合同订立咨询 2025.08.08 17:25:52 354人阅读

工作内容与签订合同不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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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作内容和合同不符,劳动者可按以下步骤维权:
1.优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按合同提供工作,该方式成本低,还能维持劳动关系。
2.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有权调查处罚用人单位,促使用人单位改正。
3.可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内容的证据,要求用人单位履约或补偿。
4.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2025-08-08 22: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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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作内容与合同不符,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当工作内容与签订合同不符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成本低,也利于维系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能对用人单位调查处罚,促使用人单位改正;申请劳动仲裁时,相关证据可支撑劳动者诉求,让用人单位按合同履行义务或给予补偿;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是进一步保障权益的途径。若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025-08-08 20:4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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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内容与合同不符,劳动者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权益。首选与单位协商,成本低且利于维系劳动关系,可要求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内容。
2.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有权调查处罚用人单位,督促改正违法行为。
3.也能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内容的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要求单位按合同履行义务或给予补偿。
4.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劳动者遇到问题及时与单位沟通,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在采取行动前,可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流程。

2025-08-08 19:3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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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工作内容与签订合同不符时,与用人单位协商是优先选择。这种方式成本低,还能维护双方劳动关系,能和平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2)若协商失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有效的途径。劳动监察部门具备调查和处罚用人单位的权力,可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
(3)申请劳动仲裁也是可行办法。劳动者需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内容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或给予补偿。
(4)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提醒:
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解决方案。

2025-08-08 19:2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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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内容,这种方式成本低,还利于维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二)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对用人单位调查处罚,促使其改正。

(三)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内容的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要求单位按合同履行义务或给予补偿。

(四)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025-08-08 17:51: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继承其中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继承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认为大陈出示的遗嘱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大陈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嘱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真实意思,应当保护死者遗愿。经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嘱系由大陈打印形成,且遗嘱上黄某姓名也为打印形成。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继承其中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继承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认为大陈出示的遗嘱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大陈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嘱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真实意思,应当保护死者遗愿。经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嘱系由大陈打印形成,且遗嘱上黄某姓名也为打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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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5 31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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