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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注册公司财产分割应该怎么分配?

王* 重庆-九龙坡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3.25 15:23:46 6261人阅读

舅舅和舅妈结婚2年后舅舅辞职开了一家公司,由于开公司的钱全部出自于外公经营公司后一年和舅妈要离婚了,舅妈平日私生活比较乱舅妈的妈妈很无理取闹要求舅舅将公司的一半给舅妈,想咨询下他们婚后夫妻注册公司财产分割是怎牙膏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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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是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在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实践中如下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人民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时,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是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在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实践中如下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人民可以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时,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是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在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实践中如下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人民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时,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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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公司注册股权分配应该怎么确定?

    专业解答公司注册股权分配应该按照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来确定,认缴的金额和注册资本额确定了之后,各位股东的持股比例自然就能计算出来。所以,跟公司的总注册额相比,出资占比越高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也就越多,面临的收益和风险自然也比普通股东大一些。

    2024.09.12 211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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