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执行程序里,能否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要依据保证类型判断。若为连带责任保证,且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其担保责任,债权人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院通常会支持。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有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有权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
(2)若为一般保证,不能直接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债务人财产仍不足以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以要先执行债务人财产,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才能追加一般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提醒: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担保人时,要明确保证类型,按法律规定程序操作。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1.执行中能否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要根据保证类型判断。若为连带责任保证,且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其担保责任,债权人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通常会支持,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都有清偿责任。
2.若为一般保证,执行中不能直接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应先执行债务人财产,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才可追加一般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建议债权人在遇到不同保证类型的担保人时,先明确担保类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执行,避免不必要的执行阻碍。
1.连带责任保证:若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其担保责任,债权人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院通常会支持,因为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有清偿责任。
2.一般保证:执行中不能直接把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结论:
执行中能否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取决于担保类型。连带责任保证且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其担保责任时可直接追加;一般保证则不能直接追加。
法律解析:
在执行程序里,对于不同类型的担保,处理方式不同。当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其担保责任,债权人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和保证人都要对债务进行清偿。而一般保证有所不同,其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以,对于一般保证,要先执行债务人财产,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才可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如果在执行担保相关问题上遇到困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一)若担保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且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其担保责任,债权人可在执行程序直接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因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都有清偿责任。
(二)若为一般保证,不能直接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要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才可追加一般保证人为被执行人,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专业解答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法院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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