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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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变更监护关系,应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二)提出变更申请的主体为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像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
(三)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来判定是否变更监护关系,若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法院可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临时监护措施,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1.变更监护关系采用特别程序,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
2.有关个人或组织可提出申请,像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
3.法院查明事实决定是否变更。若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可撤销其资格,安排临时监护并指定新监护人。
4.此程序一审终审,简便高效,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结论:
变更监护关系适用特别程序,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相关主体可提出申请,法院依事实判断是否变更,一审终审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变更监护关系适用特别程序,申请人要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主体包含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来决定是否变更监护关系。当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时,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临时监护措施,并依法指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该特别程序一审终审,比普通程序更简便高效,能及时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监护关系变更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变更监护关系适用特别程序,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这一程序由特定主体启动,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以及相关组织等。法院会根据查明事实决定是否变更监护关系,若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会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临时监护并指定新监护人。
为更好保障被监护人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监护关系的日常监督,相关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二是简化申请流程,为申请变更监护关系的主体提供便利;三是加强法律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变更监护关系的程序和自身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
(1)变更监护关系要适用特别程序,且应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这明确了管辖法院,便于当事人启动变更监护关系的程序。
(2)能提出变更申请的主体较为广泛,涵盖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不同主体可依据实际情况代表不同的利益方提出申请。
(3)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查明的事实来决定是否变更监护关系。若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法院可撤销其监护资格,同时安排临时监护措施并指定新的监护人,以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4)特别程序一审终审,比普通程序更简便、高效,能及时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申请变更监护关系时,要确保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需要变更的事实。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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