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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股东承担债务么

唐** 重庆-綦江区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8.07 13:22:38 483人阅读

实缴股东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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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缴股东正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负责,完成实缴后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无需额外对公司债务担责,所以股东应确保规范完成实缴出资。
(二)实缴股东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去逃避债务,避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运营中要避免出现人格混同情形,实缴股东在此过程中需规范公司治理,明确公司与股东各自财产、业务等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8-07 17:5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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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实缴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股东完成实缴出资,公司就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2.若实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出现人格混同情形时,实缴股东也可能担责。

2025-08-07 15:5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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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实缴股东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但存在滥用权利或公司人格混同情形时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实缴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公司便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所以一般情况下,实缴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担责。然而,若实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公司出现人格混同情形,实缴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在公司经营或债务问题上有疑问,不确定自身责任,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07 15:2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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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缴股东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依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实缴出资后,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2.但在特定情形下实缴股东需担责。若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实缴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出现人格混同情形时,实缴股东同样可能担责。

3.为避免此类风险,实缴股东应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滥用权利。同时,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运营规范透明,防止人格混同情况发生。

2025-08-07 14:4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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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实缴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担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实缴出资后即履行了出资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2)但存在特殊情况。若实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当公司出现人格混同情形时,实缴股东也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提醒:
实缴股东要避免滥用权利,维护公司独立人格。若遇到复杂的公司债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8-07 13:57: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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