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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标性使用的情形是什么情形呢?

王** 广东-梅州 商标咨询 2018.03.25 11:55:40 234人阅读

我们公司注册商标不是商业性使用的,我国法律对于非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情形是哪些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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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新闻报道、评论中使用商标。如果在新闻报道或评论中不可避免地提及商标,即使是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批评指责,但只要基于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和评论,商标权人都不能以商标侵权为由阻止此种非商业性使用。如果媒体的报道严重失实,批评不当,商标权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1]
2.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当一个商标出名后,它可能会成为模仿者的模仿对象或者他人批评讽刺的目标。例如,一些人在文艺表演中常常拿一些著名的商标进行搞笑活动;故意将“报喜鸟”商标说成是“报丧鸟”商标。观众观看后很容易将演出中的虚拟商标与现实生活中的某个商标相联系,这种情形就叫做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在滑稽模仿中,喜剧效果的出现是由模仿和被模仿对象之间的强烈反差形成的。被模仿的对象越是出名,越是容易使观众产生联想和共鸣。在滑稽模仿行为中,模仿产生的商标与被模仿的商标不同,而且模仿产生的商标并不用于商品或服务活动中,即不作为经营性标记使用,因而不易产生商品混淆的可能,很难将该行为作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待。但是,不适当的滑稽模仿行为可能会造成对驰名商标的玷污、贬低驰名商标的声誉。例如,如果一个T恤衫的销售者在其商品上印有“Ilikecocaine”,并且其书写风格就像可口可乐(Coca~Cola)的广告语。由于该商标的使用对象不是竞争性商品,因此大多数消费者不会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该T恤衫的生产者或者许可人(产生混淆)。但是法院可能会因为这个滑稽模仿污损了可口可乐的商标,而使可口可乐公司获得法律救济。可见,只有在不存在混淆的可能,也不会造成对驰名商标声誉损害的情况下,商标滑稽模仿才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字典中使用[2]
通常,在字典中使用商标并不会造成侵权,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尤其是不加任何说明就将他人的商标收入词条的行为会严重误导读者认为该商标已不受保护,可以作为通用名称使用。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蔓延,欧共体商标条例在第10条特别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人词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好像成为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再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

2018-03-25 12:0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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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闭环境下使用
商标的核心权能表明, 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通过将商标以直接、 明显的方式展示给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来源产生混淆。 如果对他人商标的使用是在封闭环境下或者某种特殊条件下进行的, 客观上并没有产生类似的效果, 就不宜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从而认定为商标侵权。
二、跨行业的广告攀附
在经济生活中, 存在一种跨行业的商业广告非商标性使用, 这种广告往往是利用攀附其他领域某种知名商品的知名度, 达到宣传自己商品的目的。

2018-03-25 11:56:40 回复

商标非商 业性使用是指在新闻报道、评论等活动中使用商标,商标非商业性使用这种使用行为一般不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来处理。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首先,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次,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2、行政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商标独占使用权,是在商标许可中应用比较多的,实际就是把商标许可给别人后,除了许可人,其它人都不能用这个商标了,包括商标注册人也没有这个权利,这就是商标独占使用权。
从专业上,可以这样解释:独占性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家行使其权利,并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一般是商标权、专利权具有这种特征。 商标独占使用权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属于派生的权利。商标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和商标注册人签订了独占使用许可协议后,才享有对商标的独占权,也就是说,商标独占使用权的来源是合同的约定,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属于间接产生的权利。
(二)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在订有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的情况下,虽然商标并未发生转让,注册人的名义也没有发生变化,但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成为唯一有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区别于普通许可和独家许可的显著特征。
(三)独占使用的期限和地理范围受合同限制。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和范围。超过约定的期限,独占使用许可人则不再具有独占权,这一点有别于注册商标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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