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商标注册人在行使其所持有的
注册商标时,若未能严格遵守我国《
商标法》中的相关强制性
法规及其规定,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归纳为“
商标使用不当”。
此种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注册商标;
其次,未经批准私自更改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信息;
最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内未得到实际的商业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