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在阳台外面的伸缩衣架上晾晒几件衣服,楼下邻居就多方骚扰,并且人身言语上人身安全威胁。后又上门闹事,仍我们家鞋子,我们开门理论,她就先殴打我们家人。事后,他们反馈说被打了, 脸上有块红的, 伤情鉴定为 轻微伤。我们一人未验出伤,其它人未去伤情鉴定,但都有去医院检查。派出所录过口供后,也口头说过 过错主要在他们家,但对方有伤情,所以口头上的处罚为 我方 治安拘留10日,对方只罚款。 如果这样的判决 确定了, 我们问题是 1.我方这样的处罚是否重了? 是否可以要求对等处罚,按照我方或者对方的处罚幅度 2.对方还有其它人参与打架,我方有一段视频 显示对方的其它人参与。但民警说 这个不是完整视频,就不追究这些人了。这样做法是否合理 3. 对方被罚款处罚的人和暂未处罚的人都参与殴打60岁以上的老人, 后面如果都是罚款处罚,是否合理,是否判轻了?
你好,谁先动手只是一方面,还要看个人伤情,轻伤以上就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只是简单斗殴情节不算严重,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行政拘留。
2018-04-10 15:06:45 回复
是您的阳台渗水还是楼上阳台渗水了呢?如案例:楼上阳台渗水的问题隶属房屋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相邻权纷争,楼上的住户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因自己的房屋给相邻关系他方权力导致损害的应主动承受损害赔偿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相邻关系的限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法的精神,正确处置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导致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案例当中楼上住户的阳台渗水波及到了楼下的住户给楼下的住户导致了肯定程度的损害,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职责构成要件。所以楼下的住户能够向法院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楼上住户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导致损害,导致损害的,应当主动予以赔偿。楼上的住户的做法是明显的推脱职责,物业管理公司是对社区里的业主共用部分房屋及其设备承受维修管理职责,而本案当中阳台隶属业主的自有的。如果隶属第三人的职责,楼上住户能够在自己承受职责后追究第三人的相关职责。
2020-12-02 02:46:4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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