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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别人去诈骗怎么判刑

张* 辽宁-盘锦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7.28 06:14:32 401人阅读

教唆别人去诈骗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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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唆他人诈骗,教唆者属诈骗罪教唆犯,会按其在犯罪中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按主犯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按从犯罚。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会从重处罚。
3.诈骗财物数额不同,处罚不同,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徒刑等;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到十年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徒刑甚至无期,还会有罚金或没收财产。
4.教唆犯量刑要结合教唆情节、诈骗金额等综合判定。

2025-07-28 11: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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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实施诈骗行为,教唆者构成诈骗罪的教唆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需从重处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定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据相关证据判断其为主犯还是从犯,确保量刑准确。
2.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情况,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以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3.综合考虑教唆情节、诈骗金额等因素,精准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2025-07-28 10:0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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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教唆他人实施诈骗行为,教唆者构成诈骗罪教唆犯。其处罚依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而定,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按从犯处罚。
(2)若教唆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人,教唆者会被从重处罚。
(3)诈骗犯罪本身根据数额及情节有不同量刑标准。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4)教唆犯的最终量刑需综合教唆情节、被教唆者诈骗金额等多方面因素判定。

提醒:教唆他人犯罪风险极大,不仅会因教唆行为受罚,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会从重处罚。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28 10:0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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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教唆别人诈骗,教唆者构成诈骗罪的教唆犯,处罚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量刑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教唆他人实施诈骗行为,教唆者构成诈骗罪教唆犯。在量刑方面,若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按从犯处罚。并且,若教唆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人,会对教唆者从重处罚。对于诈骗罪本身,依据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不同,有不同的量刑标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应的刑罚逐步加重。不过,对教唆犯的具体量刑,要结合教唆情节、被教唆者实施诈骗的金额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如果您遇到涉及教唆诈骗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7-28 08:5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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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教唆者实施诈骗,教唆者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接受处罚。若教唆者起主要作用,按主犯标准量刑;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按从犯标准量刑。
(二)当教唆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人,教唆者会被从重处罚。
(三)对于诈骗金额,数额较大,教唆者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能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能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对教唆犯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结合教唆情节、被教唆者诈骗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5-07-28 07:47:1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教唆犯与教唆罪的不同两者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第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的性质。第三,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第四,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第五,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第六,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第七,两者构成的罪数形态不同。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行为的内容不同。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过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如果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型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论处。例如,有学者认为,军人逃离部队行为,实际上是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若无刑法第373条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完全可以作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论处;但正因为现行刑法第373条规定了军人逃离部队罪,所以应将、教唆军人逃离部队行为认定为军人逃离部队罪。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教唆犯与教唆罪的不同两者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第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的性质。第三,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第四,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第五,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第六,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第七,两者构成的罪数形态不同。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行为的内容不同。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过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如果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型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论处。例如,有学者认为,军人逃离部队行为,实际上是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若无刑法第373条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完全可以作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论处;但正因为现行刑法第373条规定了军人逃离部队罪,所以应将、教唆军人逃离部队行为认定为军人逃离部队罪。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对象条件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二、客观条件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三、主观条件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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