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认定有明确划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对应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同时,各地可依本地经济与治安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批。对于有曾受刑事处罚、一年内受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数额较大”标准按正常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认定敲诈勒索数额,确保司法公正。
2.各地在确定本地标准时要充分调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决策。
3.加强对特殊情形下数额认定标准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法律分析: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认定有明确标准,“数额较大”是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这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敲诈勒索犯罪的严重程度提供了量化依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机关可结合本地经济和治安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司法机关批准。这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能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3)对于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数额较大”标准按正常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这表明有相关违法前科的情况下,法律惩处更为严格。
提醒:敲诈勒索是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认定数额标准有差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认定,一般遵循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经济与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三)若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况,“数额较大”标准按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规定,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2000-5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分别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地高院和检察院可依本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定具体标准,报最高法和最高检批准。
3.若有曾因敲诈勒索受刑事处罚等情况,“数额较大”标准按上述的50%确定。
结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认定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一般标准分别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各地可依情况确定本地标准,有特定情形“数额较大”标准按一般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划分了三档标准。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和治安状况不同,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批准。对于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的,降低了“数额较大”的认定门槛,按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灵活性,既能统一标准,又能适应各地差异。如果对敲诈勒索相关法律规定及自身遇到的情况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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