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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后离婚是否分割

王* 湖南-湘西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7.22 10:26:31 327人阅读

股份代持后离婚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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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份代持后离婚是否分割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代持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进行分割,判断的关键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出资时间是否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若资金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为代持形式也应分割。

(2)分割方式主要有协商和诉讼两种。双方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约定进行分割。若协商无果,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对代持协议、出资证明等证据进行审查,以此确定实际出资人以及权益归属。若能证明代持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依法分割。

(3)由于代持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在分割时需考虑第三人利益以及代持协议的相关约定。

提醒:
在处理代持股份离婚分割时,需谨慎审查代持协议和出资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7-22 18: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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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分割:判断代持股份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查看购买股份资金来源、出资时间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若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代持,离婚时也能分割。

(二)分割方式:一是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按约定分割;二是诉讼,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会审查代持协议、出资证明等证据,确定实际出资人及权益归属,若能证明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会依法分割。

(三)注意事项:代持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分割时要考虑第三人利益和代持协议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5-07-22 17:0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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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代持后离婚是否分割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代持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判断依据为购买股份资金来源、出资时间是否在婚姻存续期等,若是共同财产出资,即便代持也应分割。

2.分割方式有协商和诉讼两种。能协商一致则按约定分割;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审查证据确定实际出资人及权益归属,若属共同财产会依法分割。

3.因代持涉及隐名与显名股东关系,分割时要考虑第三人利益和代持协议约定。

2025-07-22 15:2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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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份代持后离婚是否分割要具体分析,若代持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分割,分割方式有协商和诉讼两种。
法律解析:
判断代持股份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看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出资时间是否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若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股份为代持,离婚时也应进行分割。分割途径主要有协商和诉讼,双方能达成一致的,按约定分割;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审查代持协议、出资证明等证据,确定实际出资人及权益归属,若能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依法分割。不过,由于代持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分割时需考虑第三人利益和代持协议约定。如果您在股份代持及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22 13:5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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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代持后离婚是否分割要依据代持股份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定。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判断依据有购买股份资金来源、出资时间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等,若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代持也应分割。
2.分割方式主要有协商和诉讼两种。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审查代持协议、出资证明等证据,确定实际出资人及权益归属,若能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依法分割。
3.由于代持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分割时需考虑第三人利益和代持协议约定。建议在处理股份代持及离婚分割问题时,先收集出资证明等证据,协商时明确双方权益,诉讼时积极配合法院调查。

2025-07-22 11:58:3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企业给保荐机构如实说了代持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处理:一种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业也保证不会有举报的情况,大家就都装作不知情;第二种是有比例明显的代持,保荐机构一定会让企业整改,就是让实际出资人‘复位’”。对代持整改时,保荐机构要陪伴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去公证处公证,双方要签字,必要时要录音、录像;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是,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表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日后出现问题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责任;最后,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材料合并到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有观点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后果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份代持的效力。根据法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因此,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有效性的条件应当比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更加宽松。一般只要双方有关于股份代持的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到位,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份代持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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