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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由公安局起诉吗

何* 上海-奉贤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5.07.18 05:17:41 371人阅读

刑事案件是由公安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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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通常并非由公安局起诉。在我国刑事诉讼里,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刑事案件侦查,像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提起公诉职责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安局完成侦查后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若符合就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行为并要求审判。此外,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用经过检察院公诉程序。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公安局应专注提升侦查能力,确保证据收集合法、全面,为后续起诉工作奠定基础。
2.检察院要严格审查案件,准确判断起诉条件,保证公诉质量。
3.加强对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法律宣传,使其了解相关诉讼程序和权利。

2025-07-18 10: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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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我国刑事诉讼里,公安局的核心任务是刑事案件侦查。其工作包括细致地收集犯罪相关证据,精准地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为后续的法律程序奠定基础。
(2)检察院肩负提起公诉的职责。公安局完成侦查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情况,判断是否达到起诉标准。
(3)一旦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就会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让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进行依法审判。
(4)不过部分刑事自诉案件较为特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用经过检察院的公诉程序。

提醒:刑事案件程序复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涉及刑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策略。

2025-07-18 08: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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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各司法机关职责分工。明确公安局负责侦查,收集证据和抓捕嫌疑人;检察院负责审查案件并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这样在面对刑事案件时能清晰知晓各阶段的主体和流程。
(二)关注案件进展。在公安局侦查阶段配合其工作,提供相关线索。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后,可了解检察院审查进度和结果。
(三)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要清楚自身权利,在符合条件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025-07-18 08:2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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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一般不由公安局起诉。公安局在刑事诉讼里主要负责侦查,像收集证据、抓捕嫌疑人等。
2.提起公诉是检察院的职责。公安局侦查结束,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
3.检察院审查案件,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符合就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审判。
4.部分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可直接起诉,不用经过检察院公诉。

2025-07-18 07:5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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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案件一般不由公安局起诉,通常由检察院提起公诉,部分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里,公安局的主要任务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像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都由其负责。当侦查工作结束,公安局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需对案件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若符合,检察院便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不过,存在部分刑事自诉案件,这类案件无需检察院公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了解这些能让大家更清晰刑事诉讼的流程。如果在刑事诉讼方面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7-18 07:09:18 回复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部委的,应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部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质量事故发生后,质监站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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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7 21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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