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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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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情况

林* 湖南-湘潭 离婚咨询 2025.07.17 17:21:21 300人阅读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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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据,比如重婚的结婚证、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证明、虐待遗弃的证人证言等。

(二)提出赔偿请求: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离婚过错赔偿的请求,明确赔偿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具体数额。

(三)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结合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07-17 22: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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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过错赔偿指婚姻中一方因法定过错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2.法定过错情形包括:重婚,即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稳定居住;实施家暴,用殴打等伤害家人身心;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打骂算虐待,不履行扶养义务是遗弃;其他重大过错,像吸毒、赌博伤害夫妻感情。
3.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给予物质和精神赔偿。

2025-07-17 21:1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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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中无过错方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如吸毒、赌博等)导致离婚时,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物质和精神赔偿。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重婚严重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也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这些法定过错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当您在婚姻中遭遇这些情况,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可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7-17 19:5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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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是保障无过错方权益的重要制度。当婚姻中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致离婚时,无过错方获赔合理且必要,可弥补身心伤害,维护公平正义。
1.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些行为严重破坏婚姻关系,违背夫妻间忠诚、扶助义务。
2.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给予物质和精神赔偿,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抚慰心灵创伤。
为更好保障无过错方权益,一是无过错方应增强证据意识,及时收集对方过错行为证据。二是法律执行部门应严格执法,确保赔偿制度有效落实。三是加强婚姻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认知。

2025-07-17 19:2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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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过错赔偿是保障无过错方权益的重要制度。重婚行为严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破坏家庭关系,无过错方有权索赔。比如一方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种行为损害了配偶的权益。
(2)与他人同居表明过错方对婚姻的不忠诚和不负责任,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痛苦,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像有配偶者长期与婚外异性稳定居住在一起。
(3)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不仅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也对婚姻关系造成极大破坏。持续性的打骂等虐待行为,或者拒绝扶养家庭成员的遗弃行为,都会给对方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
(4)有其他重大过错,如吸毒、赌博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同样可作为无过错方索赔的依据。

提醒:主张离婚过错赔偿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7-17 18:33:02 回复

对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时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的情形下,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讼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属于医疗意外的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4、患者一方的过错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属于医疗意外的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4、患者一方的过错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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