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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怎么样取证

卢** 河南-许昌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7.16 13:16:08 340人阅读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怎么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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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可从合同文本、履行证据、沟通证据以及质量相关的检测报告和鉴定意见等方面取证,且收集证据要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法律解析:
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里,各类证据都有其重要作用。合同文本是基础,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工要求、价款和履行期限等核心内容,是判定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履行证据能反映原材料交付、加工过程以及工作成果交付等实际履行情况。沟通证据则体现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变更、问题协商等情况。而当涉及质量问题时,检测报告和鉴定意见能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收集证据必须合法合规,保证其真实有效。如果您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取证或其他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16 16: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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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全面且合法地收集证据至关重要,能为解决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保留合同文本,提供完整的加工承揽合同,用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工要求、价款和履行期限等关键内容。
收集履行证据,包括原材料交付的送货单、入库单,加工过程的工作记录、照片、视频,以及交付成果的验收单、收货单,以此证明各阶段的情况。
留存沟通证据,如往来信函、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反映双方对合同变更和履行问题的协商。
若存在质量问题,及时获取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
确保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合规,保证证据真实有效。

2025-07-16 16:2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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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文本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基础证据,完整的合同能明确双方在权利义务、加工要求、价款及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为纠纷处理提供基本依据。
(2)履行证据至关重要。原材料交付凭证能清晰呈现原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和交付情况;加工过程中的工作记录、照片、视频等可动态反映加工进度与质量;交付凭证则证明工作成果已交付且对方接收。
(3)沟通证据能体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合同变更、履行问题的协商情况,往来信函、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都可作为有力支撑。
(4)若存在质量问题,检测报告和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可准确判断质量状况。

提醒:收集证据必须合法合规,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不同案件证据需求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6 15:5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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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合同文本。完整保留加工承揽合同,借此证明双方在权利义务、加工要求、价款、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二)收集履行证据。留存原材料交付的送货单、入库单,反映原材料规格、数量、质量及交付情况;保留加工过程的工作记录、照片、视频,体现加工进度与质量;留存交付时的验收单、收货单,证明工作成果交付及对方接收情况。

(三)收集沟通证据。留存双方关于合同履行的往来信函、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从中了解双方对合同变更、履行问题的协商情况。

(四)涉及质量问题时,获取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同时,收集证据要保证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收集的合同文本、交付凭证、沟通记录、检测报告等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

2025-07-16 15:0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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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文本:提供完整加工承揽合同,这是基础证据,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加工要求、价款和履行期限等。

2.履行证据:有原材料交付凭证(送货单、入库单)、加工记录(照片、视频)、交付凭证(验收单、收货单),证明原材料情况、加工进度和成果交付。

3.沟通证据:双方往来信函、邮件、聊天记录等,体现合同变更与履行问题协商情况。

4.质量证据:涉及质量问题时,检测报告、鉴定意见是关键。收集证据要合法合规,保证真实有效。

2025-07-16 13:44:2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本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走的部分加工承揽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有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权利。  2006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金属铸件,质量标准参照合同所附图纸。随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订单,约定了铸件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限。原告交付的金属铸件经被告发往日本中山铁工后,经中山铁工实地检验,部分加工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与原告方协商,原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补齐不良品的数量。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日本中山铁工发来的加工件的不良照片,以及被告与日本中山铁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原告发往日本的加工件不良的初步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做为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效力并不十分充足,但基于此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些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应该对此申请予以准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但人民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如此,应该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既然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加工费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其次,被告未提走的部分合同承揽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尚无定论,人民不宜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在发现原告人发往日本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后,被告曾就未发货部分的质量与原告多次沟通,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的答复,于是被告便有理由相信原告未发走之加工铸件质量仍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原告后,被告也就此部分产品质量问题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依旧没有得到批准。如此一来,原告方现存之加工铸件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质量约定便没有明确的答案。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加工件,人民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被告并未违约,不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2006年7月17日签订的《生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需方的违约责任:供方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如需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日需支付3‰的违约金。”尽管原告方向被告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发票后,被告的确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加工费,但责任不在被告,且被告也不需要向原告承担此违约责任。原因之一,原告方为被告方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具体在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原因之二,原告方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交货时间将加工件发到被告处。对于合同的交货期双方也有明确的约定,《生产合同》第八条第2项规定:“交定做物日期计算: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物的,以需方接收的入库凭证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定做物送达指定地点以需方的入库凭证日期为准。”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方式交货,均以被告的入库凭证日期为交货日期。在已发货的部分加工件订单中,双方约定最晚交货时间为2006年9月14日,但有证据证明,原告方给被告最晚一次发货时间是2006年9月28日由辽NW0953号车辆发到大连,致使被告发往日本的时间不得不推迟到2006年9月29日。这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商业信誉。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原告“按质按时完成需方定做合同”,需方才承担违约责任。既然原告方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被告定做的合同,被告当然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综合以上三点,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加工件并没有按质按时完成,且质量问题严重,被告人没有违约,不应该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人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本案的反诉部分。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加工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如前所述,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质量具有重大缺陷,给原告人的商业信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为了处理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曾派专人去日本处理此事,花费人民币三万余元。被告为原告加工的不合格部分铸件的加工费为捌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既然被告为原告加工的铸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人在损失巨大的前提下,只请求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次,原告人被人民冻结美元的利率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之间合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不是美元。但根据被告的申请,冻结了原告人外汇存款4万元美金,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原告人有很多人民币存款帐户,而且履行能力非常强,且无拒绝履行判决的任何迹象,人民冻结原告美元存款的裁定显然是错误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冻结原告美元之日起,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便大幅度提高,致使原告的美元大幅度贬值,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美元汇率损失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综合上述两点理由,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反诉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的反诉请求均应该得到人民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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