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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网络造谣诽谤罪的认定标准是多少

甘* 重庆-南岸区 名誉毁谤咨询 2025.07.13 14:56:52 360人阅读

2025网络造谣诽谤罪的认定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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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诽谤罪的认定有着明确标准。

首先是行为认定方面。需存在捏造事实行为,凭空制造虚假内容;还要有散布该捏造事实的举动,且通过网络等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行为必须针对特定自然人或单位,未指向特定对象则不构成此罪。

其次是情节严重的判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诽谤他人等情况,会被认定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公然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的,同样按相应罪名论处。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建议网络平台加强监管,及时筛查、处理造谣诽谤信息;用户自身要提高法律意识,不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律素养,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2025-07-13 20: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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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网络造谣诽谤罪的行为基础在于捏造事实,强调从无到有的虚假编造。这是认定该罪的首要前提,没有此行为则不构成。

(2)仅仅捏造事实不够,还需通过网络等渠道散布,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虚假内容,扩大影响范围。

(3)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或单位,明确的指向对象是构成本罪的关键要素。若对象不特定,则无法认定。

(4)在情节严重的衡量上,有点击浏览量、转发量标准,也包括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相关违法前科等情形。同时,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同样按相关罪名处理。

提醒:
网络发言需谨慎,勿随意编造、传播不实信息,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025-07-13 18:3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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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认定是否构成网络造谣诽谤罪,要先看是否存在凭空编造虚假事实的情况。比如有人毫无根据说某公司制假售假,这就是捏造事实。

(二)接着看有无通过网络等渠道将编造的虚假内容向很多不特定的人传播。像在热门社交平台大肆发布虚假信息就属于此类。

(三)确定行为是否针对特定个人或单位。若只是泛泛而谈一些虚假内容,没明确指向,不构成此罪。

(四)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从点击浏览量、转发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有无相关前科等方面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25-07-13 16:3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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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诽谤罪的认定,第一步看有无凭空编造事实的行为,也就是无中生有搞出虚假情况。

第二步,得看有没有通过网络等向很多不特定人传播编造的事。

第三步,行为得针对特定个人或单位,否则不构成此罪。

情节严重的情况有:诽谤信息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转发五百次以上;造成严重后果;两年内曾因诽谤受罚又犯等。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同样论处。

2025-07-13 15:2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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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造谣诽谤罪有明确认定标准,包括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针对特定对象,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法律解析:
网络造谣诽谤罪的认定从行为和情节两方面来看。行为上,必须有凭空捏造事实并通过网络等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的举动,同时要针对特定的自然人或单位。比如有人编造某公司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虚假消息在网上大肆传播,就可能涉及此罪。在情节方面,同一诽谤信息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转发五百次以上等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是为了衡量谣言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多次诽谤行为也在此列。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同样论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应规范言行。如果对网络造谣诽谤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2025-07-13 15:08:3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网上造谣诋毁能否认定为诽谤罪通过网络进行造谣捣毁的,能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要依据造谣的情节而定,如果符合诽谤罪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诽谤罪。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这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二、网络的内涵与传播特点网络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者被歪曲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学习办公、交友联络、表达感情的重要工具。微博、博客、社交网站、视频网站、网络的兴起和应用,更使网络传播成为当今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的重要方式。但与此同时,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隐秘性也使其成为负面情绪宣泄的主场所。网络充斥着网络空间,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着社会的正确导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加强网络防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有效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根据现有立法,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是指那些虚假并且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信息。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网络较之传统意义上的有了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网络以网络为媒介,其数字化、超时空、全球性特征使其远远超越传统的人际传播。每一个线上网民都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反馈者和传播者。尤其是在微时代来临后,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就像是一份个人海报。这种突破时空限制的传播方式,使得网络一旦发布,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形成浏览、转发、评价数量的几何式增长。方便快捷的发布方式、数量庞大的信息接收群体,都为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更便利的载体和更广阔的传播空间。传播渠道多,扩散性强。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网络的普及,网络社区、微博、微信、、聊天室、博客、贴吧等众多媒介平台便利了网络的传播,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复制与粘贴方式使得一些网民无意中成为的传播者。大范围的传播强化了的欺骗性,又进一步加剧了接收者的迅速扩散,最终形成“锁链式传播”模式。迷惑性兼破坏性越来越明显。现阶段,我国网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人自编自导,刻意制造一些蛊惑人心的,引起社会恐慌;一些人试图利用网络平台谋取利益,将平常小事用性语言无限夸大。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为争夺点击率,不注重核实事实真相,随意传播那些博人眼球的假新闻,肆意制造它的轰动效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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