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刑事不予立案时案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律师不能阅卷;但可协助当事人向检察院反映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的情况,立案进入相应阶段后律师可依法阅卷。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不予立案意味着案件还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自然不存在审查起诉环节,所以律师不具备法定的阅卷条件。然而,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立案并进入相应阶段后,律师就能依法依规进行阅卷了。如果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类似的立案及阅卷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刑事不予立案时案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律师不能阅卷。这是因为根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未立案就没有审查起诉环节,律师不满足阅卷的法定条件。
若觉得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立案,可采取以下措施:
1.律师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若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待案件立案并进入相应阶段后,律师就能依法依规进行阅卷。
法律分析:
(1)刑事不予立案时,案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因辩护律师需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此时律师不具备阅卷的法定条件。
(2)若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律师能协助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当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立案并进入相应阶段后,律师就能够依法依规进行阅卷。
提醒:
若遇到刑事不予立案情况,可让律师协助申请检察院监督,但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案件刑事不予立案,律师无法阅卷,因为需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才具备法定阅卷条件。
(二)当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立案时,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三)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立案并进入相应阶段后,律师就能依法阅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专业解答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是不可以查阅案卷整理目录的,因为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所取得的所有证据都是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查阅,而且侦查阶段还根本都没有形成案卷的,在案件侦查阶段只有检察院才也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案件的材料,因为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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