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维护涉案人员的
个人隐私权和防止干扰
司法审判的正常运行,通常情况下,受害者无缘亲眼目睹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情记录。
然而,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受害者有权
委派具备合法资格的律师作为其诉讼
代理,在获得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的批准后,便有资格查阅、摘录以及复制
案卷材料。
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
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启动
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展开阅卷工作。对于其他类型的
辩护人如欲进行阅卷工作,亦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首先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取相应的许可。虽然受害者本身无法直接接触到案卷,但是只要按照正规流程并获得相关机构的授权,便能间接地行使阅卷权益。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
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