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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律师能否阅卷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维护涉案人员的个人隐私权和防止干扰司法审判的正常运行,通常情况下,受害者无缘亲眼目睹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情记录。
然而,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受害者有权委派具备合法资格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在获得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后,便有资格查阅、摘录以及复制案卷材料。
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启动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展开阅卷工作。对于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如欲进行阅卷工作,亦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首先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取相应的许可。虽然受害者本身无法直接接触到案卷,但是只要按照正规流程并获得相关机构的授权,便能间接地行使阅卷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最新修订: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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