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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务侵占公司的财务有连带责任吗

曾** 重庆-云阳县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07.12 06:50:11 430人阅读

员工职务侵占公司的财务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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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员工职务侵占时其他员工无连带责任。但当其他员工与职务侵占者存在共同故意,实施了合谋、协助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会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像会计为侵占者伪造账目就属于此类。

(2)若员工对职务侵占行为不知情且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即便侵占行为在其工作环节发生,通常无需担责。然而,若员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应尽职责,致使侵占行为实施或损失扩大,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提醒:员工应坚守职业道德,避免参与违法合谋。工作中需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因重大过失担责,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7-12 10: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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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其他员工与职务侵占员工有共同故意,如合谋、协助侵占公司财物,应避免此类行为,一旦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像会计不能为侵占者伪造账目。
(二)不知情且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员工,无需过度担忧担责,但工作中要保持谨慎。
(三)员工要避免重大过失,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因自身疏忽导致侵占行为实施或损失扩大,否则公司可能依据合同和制度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5-07-12 09:0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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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职务侵占,一般其他员工无连带责任。但要是和侵占员工有共同故意,如合谋、协助侵占财物,构成共同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像会计帮伪造账目。
2.员工不知情且正常履职,就算侵占行为在其工作环节发生,通常无需担责。但因重大过失没履行职责,致侵占得逞或损失扩大,公司可依合同和制度让其担责。

2025-07-12 08:1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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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职务侵占,其他员工一般无连带责任,存在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职时需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当其他员工与职务侵占员工有合谋、协助侵占公司财物等共同故意行为时,就构成共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像会计为侵占者伪造账目这种行为就属于此类。若员工不知情且正常履职,即便侵占行为在其工作环节发生,通常不用担责。但要是员工存在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应尽职责,致使侵占行为得逞或损失扩大,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员工职务侵占相关的法律问题,不清楚自身是否需要担责,欢迎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7-12 08:1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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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务侵占时,其他员工一般无需担责,但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责任。若与职务侵占员工有共同故意,合谋或协助侵占公司财物,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如会计为侵占者伪造账目。

若员工不知情且正常履职,即便侵占行为在其工作环节发生,通常不用担责。然而,若员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职责,致使侵占行为实施或损失扩大,公司可依据合同和制度要求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为避免此类情况,企业应加强法律培训,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减少因职责不清导致的问题。

2025-07-12 07:11:5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侵权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而从受害人的请求权角度来看,他既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规定基于这样的制度安排,受害人的损害更容易得到赔偿。判决数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原则上不得在判决书中分割各加害人的赔偿份额。在执行判决时,可以全部执行一个或者部分加害人的财产,而在其财产不足时也可以执行其他加害人的财产,直到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为止。在实践中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受害人是否可以免除部分共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向其他共同加害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呢?各国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规定,依据一般法理,受害人不得免除特定共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作出这种免除责任的意思表示,他就无权向其他共同加害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否则,这对其他共同加害人就不公平。当然,受害人只部分加害人而不其他加害人,并不能推定其免除其他加害人的责任。

解答如下,  (6)连带责任实行法定主义而且其适用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认定和适用,。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学理解释和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和原理予以体现,因而其概念系法理性的,发生这类案件后均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竟合情况酌定运用。  通过对上述二者之比较,可以看出在连带责任中,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对于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规定才能适用。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它既不让债权人领受双重的偿付,同时又避免债务人承担超出自己责任外的不必要债务,从而准确、合法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虽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因为各债务人均仅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负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由于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所以在实践中,法律关于连带责任之规定,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能适用的。  6、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1)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而按份责任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在按份责任中,任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与债权人及其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即存在债务人的内部对终局责任的承担问题。  (3)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债务履行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追偿请求,表面上是各债务人内部对同一给付义务的分担,如同按份债务的按比例份额承担债务,虽然都有协调利益平衡之意味,然实际并非如此,而是基于对终局责任的承担。因为终局责任人应对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负最终责任,履行债务之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事实上是终局责任人对终局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与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分配。在没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并不能够对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请求补偿和分担。  (4)在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内部却是按份的责任,这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不同。  (5)按份债务之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之债务予以免除,并不及效力于其他债务人;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对其他债务人都有同等效力(对终极债务人除外)。  (6)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同一损害结果,但结果的产生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各个行为具有性质,这是认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重要条件;而按份债务的各个行为则是间接地发生了结合而产生同一损害事实。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可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前者的核心内容在于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效力,后者的核心内容在于债务人追偿权的行使效力。  1、对外效力: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适用  (1)行使的一般规则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效力,通说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请求,此点与连带债务并无不同。但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由于债权人请求权发生的基础事实互不干扰,数个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法律关系相互无涉,因此各债务人可基于各自的行为事实在其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范围内享有对债权人的各类法定或约定抗辩权,此类抗辩效力一般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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