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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办理取保候审的范围是什么

孙* 安徽-合肥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7.11 12:11:57 322人阅读

警察办理取保候审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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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人,如果想申请取保候审,要准备好能证明自身符合该刑罚条件的相关材料,比如医院诊断证明等辅助说明。

(二)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想以不具社会危险性申请取保候审,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不会实施新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例如社区的良好表现证明等。

(三)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除证明自身身体状况外,也要说明采取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25-07-11 15: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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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里,警察给办取保候审有这些范围: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嫌犯、被告人能取保。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也能办。像可能再犯罪等情况就属于有社会危险性。
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的妇女,取保无危害,以及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取保的,都在范围内。取保能保障诉讼和嫌犯、被告人权益。

2025-07-11 15:1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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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办理取保候审。
法律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存在多种情况可取保候审。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像不会实施新犯罪、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等危险。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不具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到了案件却未办结的,也在取保候审范围。取保候审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能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开展的同时,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规定。

2025-07-11 13:4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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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办理取保候审有明确范围界定。涵盖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社会危险性包含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多种情形;还有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况。这一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旨在平衡保障诉讼顺利推进和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解决措施及建议: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审查取保候审申请,防止权力滥用或适用不当。在判断社会危险性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犯罪嫌疑人过往表现、犯罪情节等进行精准评估。对于因疾病、怀孕等特殊情况申请取保候审的,要确保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取保候审决定进行监督,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正义要求。

2025-07-11 13:4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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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对象,因其罪行相对较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体现法律的从宽处理原则。这给予犯罪情节不严重者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同时保证诉讼正常推进。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也能取保候审。此规定避免对一些虽犯罪较重但不会再危害社会的人过度羁押,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3)针对特殊生理状态的人群,如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出于人道主义及保障人权考虑可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未办结的情况,为防止超期羁押侵犯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可采取取保候审。

提醒:
取保候审有严格条件限制,符合条件才可能申请成功,具体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1 12:16:1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如果检察院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错误,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立案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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