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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追偿权需满足哪三个条件

杨* 广西-北海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7.11 08:55:26 358人阅读

债权人代位追偿权需满足哪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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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的设定,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确保债权顺利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

在实践中,为更好地实现债权人代位追偿权:
1.债权人应注重证据收集,妥善保护能证明与债务人之间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到期的相关凭证,如合同、借条、还款通知等。
2.当怀疑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积极调查取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债务人应行使却未行使权利的证据,例如与次债务人的沟通记录等。
3.深入了解债务人债权性质,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避免错误主张代位追偿权,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如此,能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代位追偿权在法治轨道上发挥应有作用。

2025-07-11 14: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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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且到期是基础,这确保了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具有正当性与紧迫性。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便无法行使代位追偿权;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也无此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并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突出了债务人消极行为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比如债务人有对外债权却不积极追讨,导致自身无财产偿还债权人,就符合此条件。
(3)明确排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旨在保护债务人基本生活保障及人身权益。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紧密相连,不可被代位行使。

提醒:
行使债权人代位追偿权时,务必仔细确认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11 12:4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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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债权人,要确保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法有效,留意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平时保护好相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债权的合法性与到期事实。
(二)在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方面,债权人需收集证据,比如债务人对其债权不主张、不催讨的相关凭证,以此证明债务人的不作为影响到自身债权实现。
(三)明确债务人的债权性质,确定不属于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通过了解债务人权利来源及性质,避免误判可代位行使的债权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025-07-11 11:3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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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人得有合法且到期的债权。就是说两者间债权债务关系要合法有效,而且还钱期限到了。

要是债务人能行使权利却偷懒不管,还影响到债权人能拿到手的钱了,这可不行。这就是怠于行使权利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跟他自己紧密相关的那种。像基于特殊关系的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等,这些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2025-07-11 11:0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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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需满足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实现、债务人债权非专属自身这三个条件。
法律解析: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到,这是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基础。其次,债务人有能力行使自身权利却故意不行使,这种消极态度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最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这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和权益。当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时,债权人就可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如果在实际生活中,你对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相关问题存在疑惑,或者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11 10:15:2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对于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您好,关于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对于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无从主张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20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2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提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知识拓展:其制度价值在于,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从制度上而言,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使得债权人可通过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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