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
债权人如欲行使
代位权,需同时满足如下四项基本要件:
第
一,债权人对
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当符合法定的合法性与确定性原则,并且该债权均已届满法定的清偿期限;
第
二,
被执行人即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即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得其权益受损,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和负担;
第
三,债务人之债权并非专属个人的请求权;
最后,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对他人之债权怠于行使,对自己的利益构成了实际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