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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债权人如欲行使代位权,需同时满足如下四项基本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当符合法定的合法性与确定性原则,并且该债权均已届满法定的清偿期限;

二,被执行人即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即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得其权益受损,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和负担;

三,债务人之债权并非专属个人的请求权;
最后,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对他人之债权怠于行使,对自己的利益构成了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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