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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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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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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孙* 重庆-渝北区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7.09 12:01:36 394人阅读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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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自律,面对他人财物时,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坚决不能收受,避免被认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履职过程中,即使当时未被请托,事后也不能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防止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对于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不能索取、收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025-07-09 16: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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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他人谋利涵盖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有任一阶段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财时按请托承诺谋利,就算具备谋利要件。
2.明知有具体请托仍收财,视为承诺谋利;履职时未被请托,事后因履职收财,认定为谋利。
3.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财物超三万且可能影响职权,视为承诺谋利。

2025-07-09 15:5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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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包含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行为,具备其一即可认定;明知请托收财、事后基于履职收财、收受特定关系人三万元以上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均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局限于利益已实现,承诺、实施这两个阶段的行为同样能认定。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依据具体请托承诺谋利,就满足了该要件。而明知有请托仍收财、履职后基于此事由收财,以及收受特定关系人一定数额财物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都被视为承诺谋利。这些规定旨在全面打击利用职务之便的受贿行为,维护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若你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不确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7-09 15: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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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涵盖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行为,只要有其中一个阶段行为,就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按具体请托事项承诺谋利,或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都视为承诺谋利;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财物,也认定为谋利;索取、收受有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对象价值三万元以上财物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同样视为承诺谋利。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和财物往来的监督。
3.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2025-07-09 13:0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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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为他人谋取利益涵盖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中任一阶段行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并根据具体请托事项承诺谋利,就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2)若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收受财物,法律视为承诺为其谋利。
(3)履职时未被请托,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也会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特定关系(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人员价值三万元以上财物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同样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自律,避免在财物往来中陷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风险。若面临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7-09 12:31:09 回复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根据这2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而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肯定回答,但不予拒绝时,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已经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文可以收买,并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荡然无存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贿赂时,才维护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许诺既可以是直接对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给行贿人。因为不管是直接许诺还是间接许诺,都使得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明显的对价关系,从而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所谓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于的职权或职权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给人们认为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印象,导致人们丧失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当然,虚假许诺构成罪是有条件的: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成立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了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犯。其二,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不属于的问题。其三,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其四,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承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明示或者暗示的,就应当认定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1、作为、型。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作为或。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2、集体职务行为型。一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单个人的职务行为就可以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有的虽然这种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权力的运用中,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为其出了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的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形成有利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决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人没有反对或者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3、时空分离型。贿赂前或者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如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甚至向仕途前途远大,有望提拔到更高职务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长期经营,建立和加深感情,俗称先烧香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俗称后敬佛。4、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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