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若在法院开庭时承认证据后想推翻,若能证明承认行为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所致,可依据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反悔,并且需及时提交新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原承认证据与事实不符。
(2)当对方存在欺诈等情形诱使作出承认时,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承认,同时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撑主张,像证明受胁迫的录音、录像,体现重大误解的沟通记录等。若理由充分且证据确凿,法院会重新审查证据。
提醒:
推翻已承认的证据难度较大,需有充分证据和合理理由。不同案情应对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证明承认行为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所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悔。要及时收集新证据,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原承认的证据不符合事实。
(二)若对方有欺诈等情形诱使承认,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承认。并且要提供能支撑主张的证据,如证明受胁迫的音视频,体现重大误解的沟通记录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这里虽未直接针对推翻已承认证据,但涉及证据证明力及举证责任问题,在推翻已承认证据时需遵循证据举证等相关规则。
1.若承认证据的行为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导致,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反悔,同时及时提交新证据,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原证据与事实不符。
2.若对方欺诈诱使承认证据,可请求法院撤销。此时要提供支撑证据,如受胁迫的音视频、体现重大误解的沟通记录。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会重新审查。
结论:
在法院开庭时已承认的证据,若能证明承认行为是受胁迫、重大误解所致,或对方存在欺诈等情形,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反悔或请求撤销,需及时提交反驳证据并提供支撑主张的相关证据,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时法院会重新审查。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承认具有一定效力,但并非不可推翻。当承认是受胁迫、重大误解做出,或者是因对方欺诈而作出时,当事人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提出反悔并及时提交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足以反驳的新证据,证明原承认证据与事实不符,同时提供像证明受胁迫的录音录像、体现重大误解的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支撑主张,法院会综合考量后重新审查该证据。若您在诉讼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如何处理,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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