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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夫妻仅有一套房怎么分

廖** 重庆-忠县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7.06 04:22:33 458人阅读

离婚官司夫妻仅有一套房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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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产权归登记方,另一方无分割权,这是基于财产的原始归属认定。
(2)对于婚后共同财产的房屋,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若双方都想获得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法院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获得房屋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双方都不主张的,则拍卖、变卖房屋后分割价款。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分割。

提醒:
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件细节会影响结果,建议咨询专业意见进一步分析。

2025-07-06 09: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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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就别惦记分割了,房子归产权登记的那一方。
(二)要是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先自己商量着分割。要是商量不拢,有三种处理办法:
1.双方都想要房子且同意竞价,那就通过竞价确定房子归属。
2.一方想要房子,找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得到房子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都不想要房子,可申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房子算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5-07-06 08:0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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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房子是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不能分。

2.若为婚后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以下办:双方都要房且同意竞价,准许;一方要房,由评估机构定价,得房方补偿另一方;双方都不要房,可拍卖变卖,分割所得价款。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

2025-07-06 07:1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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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仅有的一套房若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登记方;婚后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竞价、评估补偿、拍卖变卖价款分割等原则处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于房产归属和分割有明确规范。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其产权明晰,离婚时自然归产权登记方。婚后共同财产因涉及双方权益,协商分割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法院的处理原则是为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公平合理地解决房产分割问题。竞价取得体现市场机制,评估补偿保障一方对房屋的需求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拍卖变卖价款分割则在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时实现公平分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为个人财产。若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精准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7-06 06:4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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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房产分割需依据不同情况处理。若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无分割权;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属个人财产。若为婚后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
2.若协商不成,法院按以下原则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予以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取得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对所得价款分割。
3.建议在处理房产分割时,双方尽量保持理性协商,若对房产价值有争议,及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同时,保存好购房合同、出资凭证等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06 05:55:2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咨询】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又均不申请评估、亦均不申请拍卖时房产如何分割的困惑,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样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在此情形下,应由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律师分析】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亦未排除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故笔者认为,评估仍分为依申请评估和依职权评估两种情形,而该两种情形在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亦会因某种特定情形而同时存在;其二,从离婚诉讼的复合性分析,解除婚姻关系与分割共同财产显然具有依附性和复合性(如前所述),在离婚当事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均未明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离婚时一并解决房产价值及归属便成为复合之诉的应有内容,也系离婚当事人双方应有之合意,根据“复合之诉一并解决”的原则,对上述情形下的诉争房产依据职权评估后进行分割是符合复合之诉的性质及处理原则;其三、根据“不得拒绝裁判”规定看,原告既然符合条件,其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房产)也已经具体明确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当事人不竞价、不申请评估和拍卖只是离婚当事人之诉由,均不能构成拒绝对该请求进行实体审理的法定理由,否则即触犯了“不得拒绝裁判”的基本原则,客观上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和谐社会的构建。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对诉争房产由依据职权进行评估是有法理依据的,在实务中也是合理可行的。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从该规定来看,似乎没有规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双方又均不申请评估和拍卖时的房产如何分割处理的情形,由此给本文所涉问题在实务处理中带来了困惑。应当说,该困惑之发生虽然具有偶然性,但细寻起来,是有其发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普遍性的,该问题的俚清也有利于对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进行全面理解和把握,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笔者通过上述多层面分析后认为,该种情形下的房产处理虽未在该条款中未予明文规定,但应隐含在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之中,该理解也应系该解释出台之应有之义。

离婚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割?1、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但是,由于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心仪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难题,规定有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割夫妻财产而不用离婚。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夫妻仅有一套房屋如何分割?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在此情形下,应由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

离婚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割?1、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但是,由于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心仪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难题,规定有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割夫妻财产而不用离婚。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夫妻仅有一套房屋如何分割?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在此情形下,应由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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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9 11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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